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7]21號)(中國大陸)

2017.10.12
溫堅堅律師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進一步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的複製推廣,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於2017年10月12日發佈《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允許融資租賃業務中使用外幣來收取租金,具體見下文。

一、適用對象

根據《通知》的規定,本通知主要適用於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商務主管部門審批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以及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確認的中資融資租賃公司等三類主體。

二、適用條件

根據《通知》的規定,上述融資租賃類公司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收取的租金可以為外幣,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如果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自身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可以在境內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

三、注意事項

根據《通知》的規定,承租人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形下,可以自行到銀行辦理相關購匯付匯手續,但需向銀行提供證明檔,包括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幣租金通知書、能夠證明出租人“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自身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的檔以及銀行要求的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另一方面《通知》也規定,融資租賃類公司收取的外幣租金收入,可以進入自身按規定在銀行開立的外匯帳戶;超出償還外幣債務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

此次《通知》的出臺,減少了融資租賃過程中出租方與承租方使用外匯的手續,為企業提供了更多的結算方式,有利於企業對資金的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