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中国大陆)

2017.10.12
温坚坚律师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于2017年10月12日发布《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融资租赁业务中使用外币来收取租金,具体见下文。

一、适用对象

根据《通知》的规定,本通知主要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二、适用条件

根据《通知》的规定,上述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收取的租金可以为外币,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注意事项

根据《通知》的规定,承租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形下,可以自行到银行办理相关购汇付汇手续,但需向银行提供证明文件,包括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另一方面《通知》也规定,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此次《通知》的出台,减少了融资租赁过程中出租方与承租方使用外汇的手续,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结算方式,有利于企业对资金的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