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提升审查效率与时程透明度(台湾)

2024.02

蔡毓贞、周靖媛

有鉴于境外基金的规模持续成长,为了鼓励境外基金深耕台湾,并且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全发展,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于2023年12月14日修正境外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提升案件审查效率、审查时程透明化,以及采行差异化管理措施作为此次的修正方向。本次修订明确定义「申请核准」及「申报生效」,并调整申报流程、对象以及销售机构的资格,重点如下:

1. 本办法过去缺乏对于「申请核准」及「申报生效」的定义,导致实务上对审查流程、对象及内容的误解,以及适用范围不明确等问题,此次修正明定其定义,使审查制度规范更加明确。(本办法第2条)

2. 增订境外基金机构经金管会认可符合一定条件者,所委任之总代理人办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销售案件采申报生效制。原则上,于金管会收到申报书起届满45个营业日生效;申报书件不完备而于金管会通知前自行补正者,自金管会收到补正书件起届满45个营业日生效。若总代理人有申请书件不完备或应记载事项不充分、金管会为保护公益认有必要等情形,金管会得停止其申报发生效力。(本办法第27条、第27条之2、第27条之3)

3. 增订金管会得委托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受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销售案件,以提升审查效率及促进基金市场之健全发展。此外,销售机构的资格亦有修订,放宽银行得以资本适足性作为担任基金销售机构的财务条件。(本办法第2条之1、第19条)

整体而言,本办法修订后,境外基金的募集与销售较以往更加便利且优惠。尤其在一定条件下可适用申报生效制,其审查时程更透明,有利于总代理人因应市场变化而适时推出基金产品,提供更符合投资人需求的产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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