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首部「營養專法」施行,傳播不實健康飲食消息最高可罰30萬元

2024.02

蔡毓貞、黃信維

研究顯示,不當飲食與生活型態為最主要的非傳染病的致因。為有效預防及控制非傳染病,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於2013年發布「2013年至2020年預防控制非傳染病行動計畫」(Global Action Plan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Non-communicable Diseases 2013-2020),期共同於2025年前實現該計畫提出之自願性目標,包括遏止糖尿病及肥胖盛行率之上升、降低30%食鹽攝取量、降低非傳染病早發性死亡率25%等,並訂有每日蔬果與鹽之攝取量、制定國家政策以降低行銷具特定成分食品(例如飽和脂肪、反式脂肪、游離糖(free sugars)或鹽)對兒童之影響等25項監測指標。

目前日本、韓國、美國及其他先進國家,已就人民營養狀況監測、健康飲食環境改善、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之提升等,制定營養及健康飲食相關法律規範。我國雖已有營養師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學校衛生法,惟各該法律之規範對象為營養師、食品業者等,故於2023年12月15日通過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下稱「本法」),即為我國首部針對改善人民飲食及營養問題所訂定之專法。本法以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為中央主管機關,除制定各項措施以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環境、提升人民營養與健康飲食知能外,針對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且未於限期內改正者,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本法四大規範面項及相關罰則如下:

一、完備行政支持系統

為提供國民健康飲食的選擇機會、確保飲食資訊的正確與透明、系統性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及營造健康飲食的正向文化,本法明定中央、地方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責與權限(本法第3條、第4條及第5條),並得由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養相關專業單位於社區宣導營養及健康飲食(本法第6條)。衛福部應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食品業者及農產業者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本法第7條)及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本法相關之促進及衛教宣導工作(本法第8條),以完備行政支持系統。

二、確保營養及健康飲食

衛福部應建置、維護「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本法第9條),並依性別、年齡、懷孕及生產等擬訂「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且考量人民宗教信仰、區域及文化差異提出飲食建議(本法第10條)。衛福部亦得提出營養強化建議,並鼓勵食品業者於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本法第12條)。此外,政府機關訂定社會救助計畫與辦理補助時,應將營養問題納入考量(本法第11條)。

三、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環境

政府機關應輔導食品業者生產以在地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本法第13條)、衛福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並鼓勵將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醫護、公共衛生、長照、托育及教保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本法第14條);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幼兒園及公營事業機構等辦理活動或會議、採購物品應納入健康飲食之考量(本法第15條),以營造健康飲食支持環境。主管機關得獎勵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法人及團體等建構健康飲食環境(本法第16條)。本法另指出,父母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應提供符合其營養需求之飲食(本法第17條),且幼兒園及高中以下學校供售飲品及點心應依相關法令之供售原則或範圍辦理(本法第18條)。

四、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

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幼兒園、公營事業機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托育機構、法人及團體應鼓勵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本法第19條、第20條及第21條);衛福部應將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醫事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托育機構、各級學校、幼兒園及收容、安置及矯正機構等之輔導項目(本法第22條)。

五、罰則

本法第2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違反此規定,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本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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