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2023.03

張凱旋、黃郁婷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稱“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年1月5日公布了《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相比2022年8月26日發布的《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辦法》的內容有一定變化。本文將對《辦法》主要內容進行介紹,並對其與《意見稿》的變化簡要提示如下:

一、一般規定

《辦法》所稱企業中長期外債(以下稱“外債”),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向境外舉借的、以本幣或外幣計價、按約定還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債務工具。《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本辦法所稱債務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高級債、永續債、資本債、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融資租賃及商業貸款等。相比《意見稿》,《辦法》未將優先股納入債務工具範圍。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企業外債的審核登記管理,企業可以通過企業外債審核登記管理和服務網絡系統(以下稱“網絡系統”)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外債審核登記、報告有關信息等;不適宜使用網絡系統的事項,企業可以使用紙質材料提交。

二、外債規模和用途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國際收支狀况和外債承受能力,合理調控企業外債總量與結構。企業可根據自身資信情况和實際需要,自主決策在境內外使用外債資金,其用途應符合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得用於投機、炒作等行爲,除銀行類金融企業或其他企業得到批准外不得轉借他人等條件。(《意見稿》只有銀行類金融企業可轉借債務,《辦法》增加了其他一般企業的例外情况,同時也刪去了禁止利用募集資金彌補虧損的內容。

三、外債審核登記

企業借用外債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合規經營,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有合理的外債資金需求,用途符合前述規定,資信情况良好,具有償債能力和健全的外債風險防控機制;(三)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産、挪用財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依法立案調查的情形。《辦法》未加入《意見稿》中關於“已發行債券或其他債務未處於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的要求。

企業應當由境內控股企業總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申請報告並附具有關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對符合規定的審核登記申請,出具《審核登記證明》;對不符合規定的審核登記申請,出具不予審核登記書面通知,並說明不予審核登記的理由。受理審核登記申請後,如需企業補充披露、解釋說明、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問題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出具書面補齊補正通知。《審核登記證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過期自動失效。

四、外債風險管理和事中事後監管

企業應當在借用每筆外債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借用外債信息,包括企業主要經營指標和外債借用情况等;在《審核登記證明》有效期屆滿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相應的外債借用情况。企業應於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外債資金使用情况、本息兌付情況和計劃安排、主要經營指標等。

五、法律責任

企業違反《辦法》借用外債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視情節輕重對相關企業及其主要責任人予以約談、公開警告等懲戒措施。《辦法》未加入《意見稿》中對相關企業及其主要責任人暫停其開展或參與企業外債業務作爲違反規定借用外債的懲罰性規定。企業申請材料和披露信息存在隱瞞、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相關企業及其主要責任人予以警告。通過隱瞞、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登記證明》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相關《審核登記證明》予以撤銷。未按《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報告有關信息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企業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對相關企業及其主要責任人予以警告。

中介機構明知或應知企業違反《辦法》相關規定借用外債而爲其提供相關中介服務的,或者中介機構出具的書面核查報告和意見及相關披露信息存在隱瞞、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予以通報,並商請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罰相關機構及有關責任人。相較於《意見稿》,《辦法》增加了“明知或應知”的主觀要件前提,實行過錯責任的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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