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中國大陸)

2023.03

裴彥婷、黃郁婷

財政部、稅務總局於2023年1月9日發布第1號公告,即《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1號公告”),並同時出台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徵管公告”),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減免政策進行了調整。此次出台的政策主要涉及免稅額、優惠稅率、加計抵減等幾個方面的內容,相較於2022年的政策,略有調整,具體見下文:

一、主要變化

年度 2022年 2023年
免稅額 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1] 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
優惠稅率 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2] 實施3%徵收率的,減按1%徵收率,實施3%預徵率的,減按1%預徵
加計抵減額 生産性服務業納稅人 可抵扣進項稅的10%[3] 可抵扣進項稅的5%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可抵扣進項稅的15%[4] 可抵扣進項稅的10%

二、銷售額的計算

根據《徵管公告》,銷售額是指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的合併銷售額,剔除不動産銷售額。但僅就銷售不動産來說,如屬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應按其納稅期、徵管公告第九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産,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徵免增值稅。

其次,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餘額爲銷售額。

此外,就自然人出租不動産收取的租金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減免政策的,其減免的額度也根據此次小規模納稅人減免額度的調整而調整,即分攤後的月租金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三、已發生業務的追溯問題

根據1號公告,應予減免的增值稅,在公告下發前已徵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後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但根據《徵管公告》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發布的《2023年新出台三項增值稅政策即問即答》,需區分以下幾種情形對待:

1.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經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

仍按照原適用的稅率開具紅字發票(納稅人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在開具紅字發票後,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2.在2023年1月1日以後,1號公告發布前已開具的免稅發票的:

無需追回發票,在申報納稅時减按1%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可

3.在2023年1月1日以後,1號公告發布前已按3%開具普通發票,並已繳納稅款:

無需追回,可以在以後納稅期抵減或退還。

4.在2023年1月1日以後,1號公告發布已開具了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未申報納稅的:

需要追回全部聯次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予以作廢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 方可享受減免政策。

四、以前年度的剩餘加計抵减額

此前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可以在加計抵減政策有效期內繼續抵減應納稅額。即雖然本年度調整了計提加計抵減的比例,但不影響已經計提的額度,已計提的且未抵減完的,在《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有效期內仍可以繼續抵減,此次1號公告只是影響了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並未影響上期末抵減餘額。

總得來說,此次出台的政策相較於2023年之前的政策,降低了一部分優惠的力度。但新政允許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選擇按月或按季度申報納稅,且可以按次來選擇放棄免稅,實際上爲納稅人提供了更多的籌劃空間。企業可以結合自身的經營情况,選擇適宜的納稅人身份和報稅期限,以實現享受稅收優惠的目的。


[1]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
[2]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
[3]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4]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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