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中國大陸)

2023.03

溫堅堅、黃郁婷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於2023年1月30日發布了《關於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降低了跨境電商退貨後免徵進口關稅的門檻,降低了跨境電商企業出口的退運成本。

《公告》規定自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可實現退運進境“零關稅”。

《公告》確定了企業需履行的稅務證明手續。對符合《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商品,已辦理出口退稅的應進行補繳。對應辦理退稅的,企業需憑藉《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公告》還明確了“原狀退運進境”的概念。“原狀退運進境”是指出口商品退運進境時的最小商品形態應與原出口時的形態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經過任何加工、改裝,但經拆箱、檢(化)驗、安裝、調試等仍可視爲“原狀”;退運進境商品應未被使用過,但對於只有經過試用才能發現品質不良或可證明被客戶試用後退貨的情况除外。

提請各相關企業注意嚴格按照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避免出現偷稅、騙稅等違法違規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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