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標電子申請的規定(中國大陸)

溫堅堅 律師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於2019年8月27日發佈《關於商標電子申請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13條,明確了商標電子申請的適用範圍、提交要求等規定,並確認電子申請在商標註冊申請及後續程式中的效力。《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在適用範圍方面,《規定》明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商標網上服務系統開通的各類商標電子申請業務都可適用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關於商標申請和商標檔的所有規定,除專門針對以紙件形式提交的商標申請和商標文件的規定之外,均適用於商標電子申請。

在注意事項方面,《規定》指出當事人在提交申請前需簽訂《商標網上服務系統使用者使用協定》,進行使用者註冊,如實填寫使用者資訊。當事人可以自行辦理電子申請事宜,也可以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提交商標電子申請檔或者材料時,應當遵守規定的檔案格式、資料標準、操作規範和傳輸方式。而且,電子申請提交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不再接受以紙件形式提交的與本次申請相關的後續材料,但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對應的紙件材料、實物證據等。尤其應予以注意的是,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電子送達商標檔的日期是以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為送達當事人。

《規定》的施行是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落實“放管服”改革,推進商標註冊便利化改革的又一成果,相信日後必將為商標註冊申請人帶來更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