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中国大陆)

温坚坚 律师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27日发布《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13条,明确了商标电子申请的适用范围、提交要求等规定,并确认电子申请在商标注册申请及后续程序中的效力。《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在适用范围方面,《规定》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开通的各类商标电子申请业务都可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申请和商标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商标申请和商标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商标电子申请。

在注意事项方面,《规定》指出当事人在提交申请前需签订《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进行用户注册,如实填写用户信息。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电子申请事宜,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时,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而且,电子申请提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但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对应的纸件材料、实物证据等。尤其应予以注意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送达商标文件的日期是以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为送达当事人。

《规定》的施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落实“放管服”改革,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又一成果,相信日后必将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带来更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