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於醫師立場加以判斷 若確實情況緊急 縱醫師處置不符醫療常規 於合理臨床的專業裁量權限上 應朝是否並無疏失方向予以斟酌(台灣)

陳安揆 律師

最高法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作成107年度台上字第4587號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立於醫師立場加以判斷,若確實情況緊急,縱醫師處置不符醫療常規,於合理臨床的專業裁量權限上,應朝是否並無疏失方向予以斟酌。

本號判決事實為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違反醫師法並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犯行,維持以其共同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本號判決指出,鑑於醫療爭議事件動輒以刑事方式提起爭訟,醫病關係逐漸惡化,如果在法律上對醫師過度苛責與檢驗,不僅無助於民眾釐清真相獲得損害填補,反而導致醫師採取防禦性醫療措施,阻礙醫學技術進步及原本治療目的。為確保醫師執行業務順遂,導正緊繃的醫病關係,民國107年1月24日公布施行之醫療法第82條新增第3、4項,分別規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前2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其目的在於限縮醫師過失責任範圍,減少其因執行業務而受刑事訴追風險,並朝向醫師過失責任判斷要件的精緻與明確化。

因此,所謂「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係以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為判斷,是一種平均醫師的注意義務程度。換言之,醫療行為縱使違反醫療常規,惟此疏失行為與結果間仍須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始能認定為醫療過失行為。除前述「醫療常規」外,另須考量醫療法第82條第4項所列之合理臨床的重要基準。而關於「緊急迫切」基準,務須立於醫師立場加以判斷,若確實情況緊急,縱醫師處置不符醫療常規,於合理「臨床的專業裁量權限」上,應朝是否並無疏失方向予以斟酌。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本號判決對於上訴人等對於被害人於手術期間究因何項醫療步驟認有違反「醫療常規」或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等疏失,均未予說明,且能否僅因「微笑診所」設備不足即推論其等有醫療過失,自非無疑,而原審均未釐清及說明,遽認上訴人等應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難謂無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等理由,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