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风电区块开发规划草案要点 (台湾)

周志雯 律师[1]
翁任慧 实习律师

经济部能源局(「能源局」)于今(2021)年5月11日公布离岸风电第三阶段区块开发选商机制规划草案[2](「选商机制规划草案」),预计于2026年至2035年,每年释出开发容量将自原先规划的1GW提高至1.5GW,10年总计释出容量15GW。根据能源局公告,区块开发规划重点涵盖区块开发机制规划、产业政策、码头建设、电网建设四大面向,其中,区块开发机制规划重点主要包括盘点可开发场址及容量、规划申请资格、评选制度与办理期程。依照该草案内容,区块开发选商机制拟采取两阶段选商方式,即「先资格审查、后价格评比」,至于区块开发产业关联政策方面,拟延续离岸风电第二阶段潜力场址之关键发展项目,并增加弹性机制以及加分机制。谨就区块开发选商机制规划草案重点摘要如下:

一、2026年至2035年释出容量与办理期程

 根据选商机制规划草案,预计于2026年至2035年,10年总计释出容量15GW,将分阶段于2026年至2031年释出容量9GW(「区块开发第一阶段」),于2032年至2035年释出6GW(「区块开发第二阶段」)。

区块开发第一阶段,将分年分期办理,第1期并网年度2026年至2027年,分配容量3GW(每年1.5GW),选商时程预计在2022年第2至第3季,目前规划于2022年6月30日第1期选商截止收件,于2022年8月31日前公布第1期选商结果。第2期并网年度2028年至2029年,分配容量3GW(每年1.5GW),选商时程预计在2023年第2季。第3期并网年度2030年至2031年,分配容量3GW(每年1.5GW),选商时程预计在2024年第2季。经济部将视第1期办理情形,进行滚动检讨第2、3期选商作业规划。

区块开发第二阶段,经济部将就区块开发第一阶段选商结果、以及国际技术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另行规划。

二、「先资格审查、后价格评比」之两阶段选商流程

 首先,关于申请资格要件方面,开发商必须取得环保主管机关之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项目小组初审会议建议通过或有条件通过之审查结论、经济部核发之风场场址规划备查且尚未失效、以及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电公司」)再生能源发电系统并联审查意见书,并且必须提出区块开发容量分配申请表、计划书、以及风场位置图、风力机组布置图等各项应备文件。

就资格审查标准而言,评选项目涵盖技术能力、财务能力以及产业关联项目。其中,针对技术能力项目(60%),审查原则主要考虑开发商及合作团队经验与能力,以及风场规划之完整性、可行性与适宜性,评选细项包括建造能力(25%)、工程设计(20%)、运转与维护规划(15%)。此外,针对财务能力项目(40%),审查原则主要考虑项目及开发商财务健全性(25%)及股东资本能力(15%)。另针对产业关联项目部分,审查原则主要考虑产业关联应达经济部工业局(「工业局」)产业关联政策所定之资格,依照工业局于今(2021)年5月11日公布之离岸风电区块开发产业关联方案规划草案[3](「产业关联规划草案」)之要求,申请开发商在产业关联关键发展项目之落实数量应达申设容量之60%,且加分项目应达10分以上。

根据产业关联规划草案,产业关联关键发展项目分为电力设施、水下基础、风力机零组件、海事工程四大类共计26项,其中包括延续前阶段潜力场址项目之陆上电力设施(变压器、开关设备、配电盘)、风力机全机舱组装及扣件、塔架及扣件等项目,并新增陆上电缆线、海上变电站设备、风力机变浆系统等。此外,加分项目包括技术落地较困难的项目例如风力机发电机、以及海缆、浮动型式水下基础等总计57项,开发商得自选项目、自选数量、自述核心制程技术。

按依选商机制规划草案之要求,开发商必须先通过资格审查之后,始能进行价格评比。关于价格评比方面,设有竞价价格限制,以依台电公司再生能源电能收购作业要点第8点公告之选商前一年度回避成本为竞价价格上限,竞价价格下限设定为0元/度。竞价分配序位系以价格最低者为第1序位,次低者为第2序位,后续序位依此类推。如同价格者,将以「额外产业关联承诺」分数较高者优先。

三、容量分配原则与上限

本次选商机制规划草案订定之容量分配原则,将依序位、并接点位核配台电公司公告当年度可并网容量,以各期容量分配上限为原则(即2026年-2027年3GW,2028年-2029年3GW, 2030年-2031年3GW),自第1序位及各期第1年度,依次累计申请容量至各期容量上限。若当期因年度容量分配上限不足分配,就不足部分分配于当期次一容量提供年度。然而,若可并接点位容量或当期可分配容量小于100MW者,不再办理分配。

至于容量分配上限,关于各期单一风场与同一开发商容量分配,均以0.5GW为上限。然而,经济部得考虑风场完整性、开发效益、国内产业量能及输配电业公告并网容量等条件,增加100MW分配容量。根据选商机制规划草案,前述「同一开发商」之定义,系指(1)申请案中有筹备处/公司相同、或发起人之一相同、或对外代表人之一相同者。与(2)申请案股东中有法人之一相同、或基金普通合伙人之一相同者。上述发起人、法人系指其于申请案中,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比例不低于20%者。就此一定义于具体个案中之认定与适用,宜与能源局进一步厘清。

 此外,关于同一风场复数开发商申请之选商原则,倘若同一场址有复数开发业者同时竞争时,序位在前者优先分配,序位在后者将不予分配容量。

观诸本次区块开发选商机制规划草案与产业关联规划草案,可以看出能源局与工业局对于各界长久以来的期待做出回应,例如扩大释出开发容量、产业关联政策增加弹性机制与加分机制等,然而,针对各相关产业与不同利害关系人所关注涉及风场场址开发区域与海域规划、环境与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开发商股权转移规范与审查原则等具争议性的重要议题,在本次公告的草案中尚未能够提出具体明确的说明。有鉴于区块开发规划机制是否足够完善以及规划目标能否具体落实,对于台湾离岸风电产业之健全发展至为关键,而能源局所规划之区块开发第一阶段第1期选商时程迫近(2022年第2至第3季),期盼能源局与相关政府机关对于上述重要议题能够尽速公布具体明确的规范,以供各界有所遵循。

[1]作者为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执业律师,惟本文内容为个人意见,不代表事务所立场。

[2] 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1&news_id=19823

[3] 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news/Board.aspx?kind=3&menu_id=57&news_id=19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