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机制纠纷审判实务探讨系列(六) ─ 股权激励计划中股权代持的风险与解决策略探讨(中国大陆)

2023.11

陈姣姣、黄郁婷

在当前的商业环境之下,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成为了企业激发员工积极性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然而,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隐藏着诸多问题,其中股权代持便是其中的一个。本文将探讨股权激励中股权代持所可能遭遇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股权代持及其产生原因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股权代持现象普遍存在。这主要是源于以下几个原因:

1. 方便吸引投资:对于初创公司或需要融资的企业来说,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可以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因为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因股东信息频繁变动导致公司控制权受到影响,或者给公司带来繁琐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股东人数限制:由于《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2到200人,因此,在股东人数的限制下,企业可能不允许直接向大量员工发放股份。此时,股权代持便成为了一种可选的解决方案。

二、股权代持所面临的风险

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股权代持虽然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但同时也暴露出显著的风险。在很多情况下,股权代持是由大股东进行的。由于大股东通常能够在股东会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有可能利用其权力操控股东会,实施转移公司利润的行为。这种行为最终可能导致被激励员工被剥夺分红权。

在司法实践中,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转移公司利润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在(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一案中,大股东太一工贸公司未经股东会决策同意,没有合理事由,将太一热力公司的利润转移至其他公司,导致小股东居立门业公司无法获得分红。

尽管法律规定隐名持股在无特定无效情形下均视为有效,然而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尚未经过正式认定。因此,在缺乏充分知情权的情况下,其分红权益的保障显得愈加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因此,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只要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该股权代持协议就是有效的,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出资人可以根据股权代持协议要求主张其股东身份。然而在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之前,隐名股东的身份尚未得到确认。在股权激励的股权代持制度下,被激励员工未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不是该公司的显名股东,而查阅权是赋予公司显名股东的,被激励员工是通过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被激励员工虽是实际出资人,但处于隐名状态,外人无从得知,故被激励员工并不具备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进而无法保障其知情权。

三、解决方案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使得被激励员工感到担忧,因为他们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就会背离股权激励股权代持制度用于激励员工的出发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股权激励代持制度的管理和完善,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了降低股权代持带来的风险,企业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 建立完善的股权激励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股权激励制度,员工和代持人之间需要签署代持协议,明确股权的权益归属于被激励员工,代持人仅代表被激励员工持有,协议中应包括代持股权的数量、行使方式、转让限制等条款。

2. 加强监管力度。企业应该加强对代持人的监管力度,对其行为进行定期评估,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并对被激励员工开放查阅权限。

3.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应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股权代持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同时,应该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员工的想法和意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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