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美國FTC修法動向及對臺灣法影響

2024.02

陳信宏、賴建樺

一、背景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以下簡稱「競業禁止條款」),通常是為保護前公司之營業秘密,藉由限制員工於離職後前往競爭公司任職,切斷離職員工洩漏前公司營業秘密之可能風險,有助於公司事前投入更多研發成本,帶來產業之投資及創新[1]。此外,競業禁止條款使員工流動率降低,亦使雇主有誘因投入更高培訓成本,進而提升產品或服務品質。

然而,競業禁止條款,亦同時帶來相當成本。

競業禁止條款,以限制員工離職後的主要就業選擇為手段,阻止員工在勞動市場上自由流動,妨礙競爭事業在市場上爭取人才,將使員工薪資受到負面影響,並不利於競爭事業之進入及發展。

依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下稱 FTC)相關說明[2],當員工受競業禁止條款限制而被阻止轉職至生產力更高、薪資更高的職位時,不僅受競業禁止條款約束之員工本身的薪資將受影響,亦同時使勞動市場上未受競業禁止條款約束之員工失去替代渠等工作職缺的機會。此導致勞動市場整體工作流動性下降,最終造成整體市場薪資下滑。依據 FTC 的估計,倘若立法禁止競業禁止條款,可使美國整體勞工總收入每年增加近 3,000 億美元。此外, FTC 表示已有諸多實證研究顯示,競業禁止條款,妨礙競爭事業在市場上爭取人才,導致創業率降低,產品或服務質量下降且價格提高。FTC 指出,倘若立法禁止競業禁止條款,在醫療照顧產業將使消費者付出的價格每年降低 1,500 億美元。

二、美國 FTC 提出之修正草案

有鑑於此,FTC 於 2023 年 1 月 5 日提出修法草案,其認定締結競業禁止條款將構成不公平競爭之行為,違反聯邦交易委員會法(FTC Act)第 5 條。該草案擬在聯邦法規彙編(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 16 編第 1 章中新增第 J 節第 910.1 條至第 910.5 條,全面禁止雇主與員工締結競業禁止協議,除涉及併購交易等特殊情況外(第 910.3 條)。

依據該草案規定,倘若雇主與員工簽訂或試圖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或與員工維持競業禁止條款;或向員工表示其受競業禁止條款之約束,且雇主並非善意信賴該員工受可強制執行之競業禁止條款拘束時,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第 910.2(a) 條)。此外,因為雇主不得繼續維持與員工之競業禁止條款,雇主須限期廢除其曾與員工簽訂之競業禁止條款,且須向員工或前員工(如可取得聯絡方式)以書面或電子形式發出通知,主動告知該等員工先前所簽訂之競業禁止條款已無效且無法強制執行(第 910.2(b) 條)[3]

由於該草案推出引起廣泛討論及企業之反對,FTC 迄今尚未就該草案發布最終確定版本,預計將於 2024 年 4 月確定[4]。惟,該草案公布前,近年來 FTC 已對數家企業以其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構成不公平競爭為由,提起追訴,並以其等未來不得繼續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終止執行已簽訂之競業禁止協議及應通知受影響之員工等為條件,達成和解。

三、對臺灣法之借鑑及影響

關於競業禁止條款之法律管制,臺灣僅於 2015 年 12 月 16 日增訂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明訂雇主與員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之相關要件,包含: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並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就前述勞基法第 9-1 條第1項第3款所定的「合理範疇」另為詳細規定。例如:規定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2年。

由此可知,臺灣對於競業禁止條款之管制,仍處於個案權衡勞工權益保障及企業營業秘密保護之階段,尚未觸及雇主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可能對整體勞動市場產生不當競爭之影響。

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尚無就企業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之行為是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發布任何解釋或政策說明[5]。然而, FTC 近年對競業禁止條款的關注及上述突破性的立法草案,是否會如期於2024年4月公布,若此,對業者將顯有影響,值得留意。


[1] 相關說明,參見白梅芳,顏伯軒,企業如何透過聘僱契約強化對無形資產的保護(台灣),2021年10月。(最後瀏覽日:2024年2月29日)。
[2] 參見Chair Lina M. Khan, Statement of Chair Lina M. Khan Joined by Commissioner Rebecca Kelly Slaughter and Commissioner Alvaro M. Bedoya Regarding the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to Restrict Employers’ Use of Noncompete Clauses Commission File No. P201200。網址連結: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ftc_gov/pdf/statement-of-chair-lina-m-khan-joined-by-commrs-slaughter-and-bedoya-on-noncompete-nprm.pdf(最後瀏覽日:2024年2月29日)。
[3] 參見 FTC, Non-Compete Clause Rulemaking。網址連結:https://www.ftc.gov/legal-library/browse/federal-register-notices/non-compete-clause-rulemaking(最後瀏覽日:2024年2月29日)。
[4] 參見 Cheryl Winokur Munk, One of Wall Street’s favorite ways to control workers is under attack https://www.cnbc.com/2024/02/08/one-of-wall-streets-favorite-employee-control-tactics-is-under-attack.html(最後瀏覽日:2024年2月29日)。
[5] 然而,公平會對此項議題亦已早有介紹,顯見公平會也密切關注此項議題。參見林文宏,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法第5條新政策,公平交易委員會電子報第215期。網址連結:https://www.ftc.gov.tw/upload/1120315-1.pdf(最後瀏覽日: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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