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類自動販賣機自2023年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臺灣)

2022.12

翁乃方、許家綺

近年民眾反應,於自動販賣機[1]消費食品、飲料或於停車場繳費機付費後,無法直接取得統一發票。此舉使業者有逃漏稅的空間,也影響民眾索取發票兌獎之權益。因此,臺灣財政部公告新制,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之營業人依法必須逐筆開立統一發票[2]

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所需時間,財政部規劃了1年及6年輔導期間[3]。營業人取得自動販賣機,除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輔導期間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時,將由各地區國稅局進行輔導而免罰。

依輔導期的不同,各地區國稅局已印製核發2款專屬標示貼紙,以紅色及黃色標示貼紙區分適用1年或6年輔導期之自動販賣機,並輔導營業人張貼於自動販賣機明顯處,以供民眾了解營業人逐筆開立發票的時程[4]。依自動販賣機類型及取得機台時間之不同,彙整輔導期如下表:

類型 輔導期
食品、飲料自動販賣機 2022年1月1日以後取得 1年,至2022年12月31日(張貼紅色標示貼紙)
202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6年,至2027年12月31日(張貼黃色標示貼紙)
收取停車費之自動販賣機 1年,至2022年12月31日(張貼紅色標示貼紙)

目前,為期1年的輔導期將於2022年12月31日結束,業者應儘速於時限內因應調整。業者如於時限過後仍未使自動販賣機於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時逐筆開立發票,各地區國稅局將按業者之實際違犯情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罰。


[1] 除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之電子遊戲機外,投入硬幣、紙幣、感應卡片或其他代替之支付工具後,自動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機器,都屬於「自動販賣機」。現今市面上的投幣販售食品飲料之機器、停車場繳費機、電話亭KTV等,皆屬於自動販賣機(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第3點、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

[2]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原則上應逐日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但以自動販賣機販賣食品、飲料或收取停車費,收款時應逐筆開立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

[3] 請參財政部2021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1004529370號、財政部2021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344號令。

[4] 請參財政部新聞稿,「張貼『紅色貼紙』的自動販賣機,應自112年1月1日起逐筆開立統一發票」,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915ffa8022a4619bb5c7d5f520abf28(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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