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自动贩卖机自2023年起应逐笔开立统一发票(台湾)

2022.12

翁乃方、许家绮

近年民众反应,于自动贩卖机[1]消费食品、饮料或于停车场缴费机付费后,无法直接取得统一发票。此举使业者有逃漏税的空间,也影响民众索取发票兑奖之权益。因此,台湾财政部公告新制,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以自动贩卖机销售食品、饮料及收取停车费之营业人依法必须逐笔开立统一发票[2]

考量营业人汰换设备或修改程式所需时间,财政部规划了1年及6年辅导期间[3]。营业人取得自动贩卖机,除已具备自行列印统一发票功能者,辅导期间内未依规定逐笔开立统一发票时,将由各地区国税局进行辅导而免罚。

依辅导期的不同,各地区国税局已印制核发2款专属标示贴纸,以红色及黄色标示贴纸区分适用1年或6年辅导期之自动贩卖机,并辅导营业人张贴于自动贩卖机明显处,以供民众了解营业人逐笔开立发票的时程[4]。依自动贩卖机类型及取得机台时间之不同,汇整辅导期如下表:

类型 辅导期
食品、饮料自动贩卖机 2022年1月1日以后取得 1年,至2022年12月31日(张贴红色标示贴纸)
202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6年,至2027年12月31日(张贴黄色标示贴纸)
收取停车费之自动贩卖机 1年,至2022年12月31日(张贴红色标示贴纸)

目前,为期1年的辅导期将于2022年12月31日结束,业者应尽速于时限内因应调整。业者如于时限过后仍未使自动贩卖机于销售食品、饮料及收取停车费时逐笔开立发票,各地区国税局将按业者之实际违犯情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8条、第52条及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裁罚。


[1] 除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规范之电子游戏机外,投入硬币、纸币、感应卡片或其他代替之支付工具后,自动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机器,都属于「自动贩卖机」。现今市面上的投币贩售食品饮料之机器、停车场缴费机、电话亭KTV等,皆属于自动贩卖机(营业人以自动贩卖机销售货物或劳务营业税稽征要点第3点、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第4条第1项)。

[2] 营业人以自动贩卖机销售货物或劳务,原则上应逐日按实际收款金额汇总开立统一发票;但以自动贩卖机贩卖食品、饮料或收取停车费,收款时应逐笔开立发票(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8条第2项)。

[3] 请参财政部2021年6月4日台财税字第11004529370号、财政部2021年10月22日台财税字第11004647344号令。

[4] 请参财政部新闻稿,「张贴『红色贴纸』的自动贩卖机,应自112年1月1日起逐笔开立统一发票」,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915ffa8022a4619bb5c7d5f520abf28(最后浏览日期: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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