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中国大陆)

2023.03

温坚坚、黄郁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降低了跨境电商退货后免征进口关税的门槛,降低了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的退运成本。

《公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可实现退运进境“零关税”。

《公告》确定了企业需履行的税务证明手续。对符合《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进行补缴。对应办理退税的,企业需凭借《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公告》还明确了“原状退运进境”的概念。“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提请各相关企业注意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出现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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