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医师刊登医疗广告 台湾宪法法庭认定违宪

2023.12

翁乃方、唐子尧

台湾宪法法庭于民国112年11月3日作成112年宪判字第17号判决(「本判决」),认定医疗法第84条规定(「系争条文」)全面禁止医师刊登医疗广告,与宪法第11条保障言论自由意旨有违,宣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该部分失其效力。

一、本案背景事实

某黄姓医师在其脸书粉丝专页刊登含有修复皮肤老化及掉发问题等与疗法相关之文章,被台北市政府卫生局认定黄姓医师违法刊登医疗广告而对此裁处罚缓5万元。黄姓医师不服,循序提起诉愿、行政诉讼。

承审法官审理时,认为系争条文立法目的仅是为了主管机关行政管理便利而全面禁止医生刊登医疗广告,此举侵害医师之言论自由,且系争条文限制刊登广告者资格亦是侵害职业自由;且仅医疗机构可刊登医疗广告,机构内的医师却不行,显然是对医师分类的差别待遇,与平等权有违,因而决定声请释宪。

卫生福利部(「卫福部」)则认为,医疗业务行为具公益性,攸关民众生命、身体与健康安全,与一般商业行为不同,医疗广告自不能与商业广告相提并论。且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系争条文所设之限制措施,符合比例原则。

二、判决理由

宪法法庭认为,医师执行攸关国民健康的医疗业务,具有明显利他性及公益性,并非仅以营利为目的。医疗广告除系宣传医疗业务,以招徕患者外,亦含有彰显医师自我表现,向大众传递医疗讯息之性质,对于民众就医之选择,亦有提供参考资讯之功能。医师本于其专业提供民众正确就医讯息,对于民众的医疗选择,亦非常重要。

医疗行为是相当复杂且专业的业务。医师为具备医疗专业知识且依法得执行医疗业务之人,由医师提供适当讯息,有助于病患就医选择,可以落实病患自主权。全面禁止医师登广告,不一定有助于维护国民健康。回顾立法历程,1943年早年制定的「医师法」其实是准许医师刊登医疗广告的,是直至1986年医疗法制定后才加以禁止。然而,卫福部却至今也没有提出足以推论一旦准许医师为医疗广告,必会为不当医疗广告,因而需要为了维护国民健康或增进公共利益而禁止医师为医疗广告的实证资料。

另外,关于禁止医师为医疗广告的理由之一「医师原则上应于卫生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医疗机构执业」,宪法法庭反驳道,在一定条件下,医师仍然可于医疗机构以外执行医疗业务,也非仅能于同一医疗机构执业。医师能不能自主地进行医疗广告,与医疗机构能不能进行医疗广告,显然是不同的两件事,当然也就不能以医疗机构已经可以为医疗广告为由,禁止医生为之。医师本于医师资格而为医疗行为的独立性,并就他的医疗业务进行广告,不是医疗机构所能取代的,自然应受到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

三、简析

本判决宣告系争条文关于禁止医师刊登医疗广告部分违宪,解决过去医师不得自主刊登医疗广告的争议。此后,医疗机构及医师都可以刊登医疗广告,但其他医事人员或一般民众仍是被禁止为医疗广告。而医师在刊登医疗广告时仍应符合现行法相关规范,与医疗机构同受管制,例如医疗广告内容以医疗法第85条规定的事项为限、医疗广告不得以医疗法第86条规定之方式刊登等管制。

据报载,卫福部预计于1个月内邀集各县市卫生局及法律专家,进行总体评估,针对将来医事人员刊登医疗广告一事,提出管理原则。会中也将针对各县市卫生局正在处分中、尚未执行、或还在行政程序中的案件,一并检讨因应。[1] 提醒对此议题有兴趣的读者,应密切关注卫福部的后续措施。


[1] 中央通讯社,禁医师登医疗广告违宪 卫福部将讨论提管理原则,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1103022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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