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1日起台湾应依法办理盘查登录温室气体排放量之事业

2022.12

庄薇馨、杨宜蓁

为因应全球气候变迁,降低与管理温室气体排放并确保永续发展,台湾中央主管机关行政院环保署(下称「环保署」)根据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1]第16条第4项之授权,于民国105年1月7日颁订「第一批应盘查温室气体排放量之排放源」(下称「第一批排放源」),并于民国111年8月8日修正名称为「事业应盘查温室气体排放量之排放源」,新增第二批应办理盘查登录温室气体排放量对象(下称「第二批排放源」)。

依现行法应盘查温室气体排放量之排放源

第一批排放源包括采取特定制程之发电业、钢铁业、石油炼制业、水泥业、半导体业、薄膜电晶体液晶显示器业及其他全厂(场)化石燃料燃烧之直接排放产生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达二点五万公吨二氧化碳当量之行业;111年8月8日环保署新增制造业(符合全厂(场)化石燃料燃烧之直接排放及使用电力之间接排放产生温室气体年排放量合计达二点五万公吨二氧化碳当量之条件者)为第二批排放源。依环保署网页说明,第二批排放源约250家事业,以电子零组件制造业为主,另外尚有化学材料制造业、纺织业、金属基本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业等制造业下之细类行业[2]

第一批及第二批排放源之义务

事业为第一批及第二批排放源者,每年应进行排放量盘查,并于规定期限前登录至指定资讯平台,其排放量清册及相关资料应每三年内经查验机构[3]查证。第一批排放源于105年开始即每年负有盘查登录义务;第二批排放源则应于112年8月31日前(含)完成111年度之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作业。

相关罚则

如事业就温室气体排放量之排放源登录不实者,依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第29条最高得处新台币200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善,且于重新核配排放量时,扣减其登录不实之差额排放量;届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处罚;情节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业,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1] 依环保署于2021年提出之「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名称拟改为「气候变迁因应法」。目前该草案由立法院审议中。相关介绍请参本所文章《台湾拟实施碳定价并纳入气候变迁因应法

[2] 环保署新闻发布可参:https://enews.epa.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1cae0b25-67a4-4fd1-900d-4ff527f88645

[3] 查验机构须为国际认可之查验机构或其在国内开设之分支机构,且应向环保署或环保署委托之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并取得许可后,始得办理查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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