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1日起臺灣應依法辦理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事業

2022.12

莊薇馨、楊宜蓁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並確保永續發展,臺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保署(下稱「環保署」)根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1]第16條第4項之授權,於民國105年1月7日頒訂「第一批應盤查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下稱「第一批排放源」),並於民國111年8月8日修正名稱為「事業應盤查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新增第二批應辦理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對象(下稱「第二批排放源」)。

依現行法應盤查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第一批排放源包括採取特定製程之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及其他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行業;111年8月8日環保署新增製造業(符合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條件者)為第二批排放源。依環保署網頁說明,第二批排放源約250家事業,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為主,另外尚有化學材料製造業、紡織業、金屬基本工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等製造業下之細類行業[2]

第一批及第二批排放源之義務

事業為第一批及第二批排放源者,每年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至指定資訊平台,其排放量清冊及相關資料應每三年內經查驗機構[3]查證。第一批排放源於105年開始即每年負有盤查登錄義務;第二批排放源則應於112年8月31日前(含)完成111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

相關罰則

如事業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登錄不實者,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29條最高得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且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1] 依環保署於2021年提出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名稱擬改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目前該草案由立法院審議中。相關介紹請參本所文章《台灣擬實施碳定價並納入氣候變遷因應法

[2] 環保署新聞發布可參:https://enews.epa.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1cae0b25-67a4-4fd1-900d-4ff527f88645

[3] 查驗機構須為國際認可之查驗機構或其在國內開設之分支機構,且應向環保署或環保署委託之認證機構申請認證並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查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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