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函释,雇用三人(含)以下事业可以个别劳工同意取代劳资会议同意(台湾)

2022.12

白梅芳、陈威克

依据劳动基准法,雇主如拟采行以下事项,应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须经劳资会议同意后方得为之:实施弹性工时(第30条、第30条之1参照)、加班(第32条参照)、轮班间隔缩短(第34条参照)、例假调移(第36条参照),另女性劳工夜间工作应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之规定(第49条第1项参照)已由释字807号解释宣告违宪[1]。若事业单位并未依照前述法规取得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即采行相关之作为,主管机关得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前开罚锾金额得依事业规模、违反人数或违反情节,加重至法定罚锾最高额二分之一)、并公布事业单位或事业主之名称、负责人姓名、处分期日、违反条文及罚锾金额,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应按次处罚。(第79条第1项与第4项、第80条之1第1项参照)

按事业单位无论所聘雇劳工之人数,均应按劳动基准法第83条以及劳资会议实施办法之规定举办劳资会议(例如:事业单位应依劳资会议实施办法第20条,于会议七日前发出劳资会议开会通知、依同办法第19条所载标准作成劳资会议之决议等)。此对仅聘雇三名或更少劳工之事业单位容属负担。

为增加「微型企业」雇主之弹性,劳动部于2022年10月28日发布111年劳动条3字第1110140959号令,对于雇用劳工人数在三人(含)以下之事业单位,如拟采行本文第一段所指事项,除了依法召开劳资会议并取得同意之外,此等事业单位得改以「征得个别劳工同意」代之。

惟雇主仍须注意:一旦劳工人数达到四人(含)以上时,为办理本文第一段所指劳动基准法所载事项,(除非原本即已取得劳资会议同意)仍须依法召开劳资会议并取得同意,始得为之。


[1] 参本所2021年10月发布之法律新知文章:「释字807号解释宣告劳动基准法第49条第1项(限制女性劳工夜间工作)违宪(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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