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24
營養行動第九年!完善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源(臺灣)
2024.08
蔡毓貞、王昱涵
聯合國大會宣布2016年至2025年為營養行動十年,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營養不良。為建構健康飲食環境,我國首部針對改善人民飲食及營養問題所訂定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下稱「本法」)於2024年1月3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本所在「臺灣首部「營養專法」施行,傳播不實健康飲食消息最高可罰30萬元」中簡介其規範面向及相關罰則。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並於2024年7月1日公布「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及「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下稱「本辦法」)等授權子法,以完善我國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等工作之法源依據。前開授權子法的規範重點分述如下:
一、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
為了確保本法相關規定的落實及明確定義,本細則詳細規範了以下幾個面向:
1. 召開營養諮詢會時適當公民參與機制之採行方式(第二條)
2. 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之意涵與範圍(第三條)
3. 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之判斷標準及認定為不實之情形(第四條)
舉例而言,本細則第四條規定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的認定,應根據其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的整體表現進行綜合判斷。而具體可視為不實資訊的情形包含:內容誇張或易生誤解、與事實不符或無證據或證據不足者。
二、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為了鼓勵各界積極投入建設健康飲食環境,本辦法詳細規範了以下幾個方面:
1. 獎勵對象(第二條):包括各級政府機關(構)及軍隊、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及托育機構、食品及餐飲業者,以及法人或團體。
2. 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的事項(第三條)
3. 獎勵方式(第四條):對於符合條件的獎勵對象,可採取費用部分補助、或對績效卓越者,發給獎牌、獎狀、獎勵金或公開表揚之方式。
4. 獎勵申請程序(第五條)
5. 獎勵審查(第六條)
6. 獎勵撤銷或廢止(第七條)
本網站上所有資料內容(「內容」)均屬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本所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站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本所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本所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本所聯繫。
蔡毓貞、王昱涵
聯合國大會宣布2016年至2025年為營養行動十年,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營養不良。為建構健康飲食環境,我國首部針對改善人民飲食及營養問題所訂定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下稱「本法」)於2024年1月3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本所在「臺灣首部「營養專法」施行,傳播不實健康飲食消息最高可罰30萬元」中簡介其規範面向及相關罰則。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並於2024年7月1日公布「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及「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下稱「本辦法」)等授權子法,以完善我國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等工作之法源依據。前開授權子法的規範重點分述如下:
一、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
為了確保本法相關規定的落實及明確定義,本細則詳細規範了以下幾個面向:
1. 召開營養諮詢會時適當公民參與機制之採行方式(第二條)
2. 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之意涵與範圍(第三條)
3. 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之判斷標準及認定為不實之情形(第四條)
舉例而言,本細則第四條規定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的認定,應根據其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的整體表現進行綜合判斷。而具體可視為不實資訊的情形包含:內容誇張或易生誤解、與事實不符或無證據或證據不足者。
二、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為了鼓勵各界積極投入建設健康飲食環境,本辦法詳細規範了以下幾個方面:
1. 獎勵對象(第二條):包括各級政府機關(構)及軍隊、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及托育機構、食品及餐飲業者,以及法人或團體。
2. 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的事項(第三條)
3. 獎勵方式(第四條):對於符合條件的獎勵對象,可採取費用部分補助、或對績效卓越者,發給獎牌、獎狀、獎勵金或公開表揚之方式。
4. 獎勵申請程序(第五條)
5. 獎勵審查(第六條)
6. 獎勵撤銷或廢止(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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