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4

新公司法制度系列研究二:新《公司法》下,"認繳不繳",如何過渡?(中國大陸)

2024.07

陳姣姣、黃郁婷

在當今商業環境中,許多企業在設立之初,便設定了高額的認繳出資額與漫長的認繳期限。然而,實際運營中,股東們往往並未打算在期限到期前足額繳納認繳資金。隨著新《公司法》的出臺,旨在規範營商環境,通過第四十七條對出資期限進行了限制,這使得許多企業面臨了認繳出資額過高且需在較短時間內完成的難題。對外展示的實力與內部資金壓力之間的矛盾,讓企業家們感到無所適從。

針對此問題,認繳不繳,減資就成了目前大多數企業的首選方案,本所從公司減資的角度出發,旨在探討如何通過公司減資來有效應對認繳出資額過高及期限過長的問題,並分析減資過程中需考慮的客觀條件及司法環境的轉變。

一、減資的前提條件分析:

無論是依據新修訂《公司法》二百二十四條還是原有的《公司法》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均明確要求公司在實施減資計劃時,必須將相關決議及時通知債權人。這一規定意味著,公司當前的負債狀況對公司能否順利進行減資程序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1. 針對公司無負債的情況:

若公司並無負債的情況,減資操作相對簡單,對日常經營無重大影響,可直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減資程序,即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若無債權人,則無需通知),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

2. 針對公司有負債的情況:

若公司存在負債的情形,則需謹慎評估債務規模、性質以及債權人數量。特別是在債務數額較大或債權人眾多的情境下,在通知債權人時,需要意識到債權人有權提出要求,包括償還債務或要求公司提供相應的擔保措施,這種情況下,減資程序有可能觸發債權人集體要求償還債務的風險,甚至根據《民法典》四百零八條、五百二十七條、五百七十八條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債務加速到期,其效果類似於銀行擠兌,可能會迅速消耗企業的流動資金,進而威脅到企業的財務穩定,甚至可能導致企業破產。

二、減資策略下的不同情況應對:

1. 實繳註冊資本減資:

若股東已完成註冊資本的實繳,公司選擇進行減資操作,這通常意味著公司財務狀況良好,擁有充足的資金。在此情境下,公司可以按比例或者按約定向股東退還資金。然而,減資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特別是要確保及時通知所有債權人。一旦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且該行為被債權人察覺,那麽此次減資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即視為未實際發生減資。此時,股東應當退還其收到的資金,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 認繳註冊資本減資:

關於未出資情況下的減資處理,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可能尚未實際出資,而僅是通過股東會決議、修訂公司章程的方式減少了其原定的認繳出資額。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在實施減資過程中未能及時通知所有債權人,未來一旦債權人獲悉此減資事實並訴諸法律途徑,法院對於此類案件的裁判將依據不同法律時期的規定而有所差異。

新《公司法》實施前(202471日前):以保護股東出資期限利益為原則,需在出資期限屆滿後,債權人才能要求未出資股東承擔公司註冊資金減少部分的補充責任。

在新《公司法》實施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9〕254號》(以下簡稱《九民紀要》)對此持有的立場是,原則上股東應享有其出資的期限利益,出資不應加速到期。然而,存在兩種例外,包括:(一) 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二)在公司債務產生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司法實踐中,亦遵循該立場,例如上海慧想辦公用品有限公司與上海創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傅敏等其他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中,上海高院認為,創齊公司在減資過程中,未通知債權人慧想公司,創齊公司的減資未對慧想公司發生效力。創齊公司註冊資金仍為100萬元,出資期限為2024年7月23日。公司未清償到期債務一般不導致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除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公司破產)等規定的法定情形。《變更追加規定 》第十七條關於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法院"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的規定,是指向"未按章程規定的期限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本案中創齊公司就100萬元的出資期限是2024年7月23日,三股東不存在沒有按章程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沒有適用該條款追加被執行人的餘地。

新《公司法》實施後(202471日後):在減資過程中,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若公司未能以此執行,那麽依據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債權人就有權要求股東認繳期限加速到期,甚至要求債權加速到期,即股東需提前承擔註冊資金減少部分的補充責任。

三、結論與建議

面對認繳不繳的困境,企業在進行減資操作時,務必充分考慮公司經營狀況、債務情況及法律環境變化。特別是在公司有負債的情況下,應謹慎評估減資風險,避免觸發債權人要求出資期限加速到期、債務加速到期的連鎖反應。同時,加強與債權人的溝通,確保減資過程的合法合規性,以維護企業穩定與債權人權益。

此外,企業家們還應關注政策動態,及時調整經營策略與資本結構,以應對外部環境的變化。通過合理的財務規劃與風險管理,確保企業在複雜多變的商業環境中穩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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