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4

新公司法制度系列研究二:新《公司法》下,“认缴不缴”,如何过渡?(中国大陆)

2024.07

陈姣姣、黄郁婷

在当今商业环境中,许多企业在设立之初,便设定了高额的认缴出资额与漫长的认缴期限。然而,实际运营中,股东们往往并未打算在期限到期前足额缴纳认缴资金。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旨在规范营商环境,通过第四十七条对出资期限进行了限制,这使得许多企业面临了认缴出资额过高且需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难题。对外展示的实力与内部资金压力之间的矛盾,让企业家们感到无所适从。

针对此问题,认缴不缴,减资就成了目前大多数企业的首选方案,本所从公司减资的角度出发,旨在探讨如何通过公司减资来有效应对认缴出资额过高及期限过长的问题,并分析减资过程中需考虑的客观条件及司法环境的转变。

一、减资的前提条件分析:

无论是依据新修订《公司法》二百二十四条还是原有的《公司法》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均明确要求公司在实施减资计划时,必须将相关决议及时通知债权人。这一规定意味着,公司当前的负债状况对公司能否顺利进行减资程序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1. 针对公司无负债的情况:

若公司并无负债的情况,减资操作相对简单,对日常经营无重大影响,可直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减资程序,即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若无债权人,则无需通知),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2. 针对公司有负债的情况:

若公司存在负债的情形,则需谨慎评估债务规模、性质以及债权人数量。特别是在债务数额较大或债权人众多的情境下,在通知债权人时,需要意识到债权人有权提出要求,包括偿还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这种情况下,减资程序有可能触发债权人集体要求偿还债务的风险,甚至根据《民法典》四百零八条、五百二十七条、五百七十八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债务加速到期,其效果类似于银行挤兑,可能会迅速消耗企业的流动资金,进而威胁到企业的财务稳定,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二、减资策略下的不同情况应对:

1. 实缴注册资本减资:

若股东已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公司选择进行减资操作,这通常意味着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拥有充足的资金。在此情境下,公司可以按比例或者按约定向股东退还资金。然而,减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特别是要确保及时通知所有债权人。一旦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且该行为被债权人察觉,那么此次减资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即视为未实际发生减资。此时,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认缴注册资本减资:

关于未出资情况下的减资处理,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可能尚未实际出资,而仅是通过股东会决议、修订公司章程的方式减少了其原定的认缴出资额。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在实施减资过程中未能及时通知所有债权人,未来一旦债权人获悉此减资事实并诉诸法律途径,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将依据不同法律时期的规定而有所差异。

新《公司法》实施前(2024年7月1日前):以保护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为原则,需在出资期限届满后,债权人才能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公司注册资金减少部分的补充责任。

在新《公司法》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此持有的立场是,原则上股东应享有其出资的期限利益,出资不应加速到期。然而,存在两种例外,包括:(一)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司法实践中,亦遵循该立场,例如上海慧想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创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傅敏等其他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上海高院认为,创齐公司在减资过程中,未通知债权人慧想公司,创齐公司的减资未对慧想公司发生效力。创齐公司注册资金仍为1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4年7月23日。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一般不导致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除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公司破产)等规定的法定情形。《变更追加规定 》第十七条关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法院“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定,是指向“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本案中创齐公司就100万元的出资期限是2024年7月23日,三股东不存在没有按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没有适用该条款追加被执行人的余地。

新《公司法》实施后(2024年7月1日后):在减资过程中,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若公司未能以此执行,那么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股东认缴期限加速到期,甚至要求债权加速到期,即股东需提前承担注册资金减少部分的补充责任。

 三、结论与建议

面对认缴不缴的困境,企业在进行减资操作时,务必充分考虑公司经营状况、债务情况及法律环境变化。特别是在公司有负债的情况下,应谨慎评估减资风险,避免触发债权人要求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债务加速到期的连锁反应。同时,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确保减资过程的合法合规性,以维护企业稳定与债权人权益。

此外,企业家们还应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与资本结构,以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通过合理的财务规划与风险管理,确保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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