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發布2022年典型案例,就專利共同侵權、標準必要專利侵權認定等提供裁判意見(中國大陸)

2023.05

裴彥婷、黃郁婷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從其2022年審結的3468件技術類知識産權和壟斷案件中精選20件典型案例予以發布。其中,專利民事案件共7件,專利行政糾紛共3件,植物新品種案件共3件,技術秘密案件3件,壟斷案件4件。本文將簡要介紹一下涉及專利以及技術秘密案件中所體現的最新的司法裁判口徑

一、先後實施專利侵權行為有可能構成共同侵權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559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在四川金象賽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燁晶科技有限公司與山東華魯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厚承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寧波安泰環境化工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尹某某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侵害技術秘密糾紛兩案中,原告認為幾位被告共同獲取、共同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一審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主張,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各被訴侵權人具有侵權的意思聯絡,主觀上彼此明知,先後實施相應侵權行為構成完整的侵權行為鏈,客觀上分工協作,屬共同故意實施侵權行為,應當對全部侵權損害承擔連帶責任。遂改判支持權利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侵權人以包括但不限於拆除的方式銷毀侵權生産系統及有關技術秘密載體,共同連帶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合計2.18億元(其中,發明專利侵權案賠償1.2億元,技術秘密侵權案賠償9800萬元)。

本案二審判決指出,如各侵權主體主觀上存在意思聯絡,客觀上形成分工協作,共同實施了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造成了不可分割的損害後果,且損害後果與該侵權主體實施的侵權行為之間均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則構成共同侵權。並且,就損害賠償的責任承擔方面來說,法院認為被訴侵權人各自實施的侵權行為均是共同侵權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該四者的行為缺一不可且均造成了同一損害後果,該損害後果與該四者的行為之間均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故各被訴侵權人理應就共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全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非各自按照比例承擔。總的來說,本案針對共同侵權行為進行了較為詳盡的分析,十分值得借鑒關注。

二、當事人的過錯在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確定時會被重點考慮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696在徐某、寧波路寶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河北易德利橡膠製品有限責任公司、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專利權人徐某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涉案專利獨占被許可人路寶公司認為,冀通公司在平贊高速公路工程中,使用了易德利公司按照涉案專利製造並銷售的伸縮縫裝置,兩公司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遂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公司停止侵害並共同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300萬元。一審法院認定,易德利公司、冀通公司侵害涉案專利權,判決易德利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徐某、路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推薦性標準中明確披露了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專利號及權利人聯繫方式,且路寶公司曾於2016年函告易德利公司涉嫌侵害涉案專利權。易德利公司明知涉案專利的存在,非但沒有主動尋求專利許可,還再次未經許可實施涉案專利,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遂改判全額支持權利人300萬元賠償請求。

本案顯示出,如標準必要專利確實有效存在,且專利權人已主動進行了溝通,被訴侵權人如無法證明其盡到了積極尋求許可的義務,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有故意實施的過錯從而被判處高額懲罰性賠償。

三、非法披露行為的技術秘密侵權案件中,應當以被披露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為基礎,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况,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2298在深圳花兒綻放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盤興數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磐石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中,原告認為被告在公共網站披露其所有的源代碼侵害其商業秘密,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5000餘萬元並消除影響。一審法院僅判決被告連帶賠償500萬元。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軟件源代碼構成技術秘密,被告披露涉案軟件源代碼的行為構成技術秘密侵害;原告單方委托鑑定機構就涉案技術秘密商業價值出具的鑑定意見中,多項數據存疑,不應予以採信;綜合考慮涉案技術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技術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一審法院酌定的損害賠償數額並無明顯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顯示出,在確定侵害技術秘密的損害賠償額時,原告單方提出的鑑定結果較難以獲得採信,法院會綜合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技術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做出最終結論。

四、侵權人有明顯過錯且侵權行為直接決定商業機會時,原則上可以將全部獲利作為侵權獲利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363在盎億泰地質微生物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英索油能源科技(北京)有限責任公司、羅某某、李某、胡某某、張某某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中,原告認為被告不但使用了其技術秘密,並利用該等技術秘密使得原告喪失了本應屬於其的商業機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系因前員工組建新公司並侵害原任職公司技術秘密引發的案件,英索油公司在實際經營中使用盎億泰公司的技術秘密,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且考慮油氣微生物勘探領域經營者較少,市場競爭並不充分,可以推定英索油公司不當攫取了原本屬於盎億泰公司的交易機會,應將其全部獲利作為侵權獲利,遂改判全額支持了盎億泰公司的上訴請求。

本案顯示出,在確定侵害技術秘密案件的損害賠償額方面,除像上文提到的法院綜合考量各因素後酌定賠償標準的情形,如侵權人有明顯過錯且侵權行為直接決定商業機會時,原則上可以將全部獲利作為侵權獲利,即如原告能提供一個明確的參照標準證明涉案技術秘密的價值,也有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持。同時,本案也釋放了切實加强技術秘密保護,有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强烈信號。

除此之外,此次公布的案例還包括以下等案例,顯示了國家對創新的保護力度,以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決心,因篇幅所限,本文不再一一評析,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自行進一步瞭解:

典型案例1. 中國首例藥品專利鏈接訴訟案【關於仿製藥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判斷,原則上應當以仿製藥申請人的申報資料為依據比對評判】【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905號

典型案例5. “結固式錨栓”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被訴侵權人對外公開宣傳內容最終有可能會被作為確定侵權行為規模的依據】【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066號

典型案例8. “左旋奧硝唑”發明專利權無效兩案【在關於化合物醫藥用途專利的創造性判斷中,應當全面、綜合考慮現有技術是否給出了具體、明確的指引】【案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475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476號

典型案例9. “計算裝置中的活動的卡隱喻”發明專利無效案【如果技術方案中若干技術特徵之間相互依存並具有協同作用,能夠依賴整體實現某一功能並産生了相應效果,則在創造性評價中應當考慮上述協同作用】【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1號

典型案例19. 通用汽車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縱向壟斷協議後繼訴訟案【與經銷商達成並實施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格的行為可以構成壟斷行為,且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未被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已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原告在相關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中據此主張該壟斷行為成立的,無需再行舉證證明,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137號

典型案例20. 茂名混凝土企業協同行為橫向壟斷協議行政處罰案【涉案企業進行了意思聯絡、信息交流,其漲價行為具有一致性,且不能對該行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釋,有關行為構成反壟斷法規定的橫向壟斷協議項下的“其他協同行為”】【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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