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之發展進程(臺灣)

2023.05

陳信宏、李鈺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為積極達成永續發展與淨零排放目標,於2022年3月3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分階段推動全體上市櫃公司於2027年完成溫室氣體盤查,2029年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之確信,營造健全永續發展(ESG)生態體系。

金管會為持續推動企業積極實踐永續發展,於「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及「公司治理藍圖」所建構之基礎下,在2023年3月28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發展重點及推動時程如下:

一、永續資訊揭露

2023年

永續指標之揭露

  •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研議增訂各產業別應揭露之永續相關指標。
  • 召開工作小組比對IFRS永續揭露準則與現行國內永續相關 規範之差異,試作範例並進行調和;召開公聽會蒐集外界意見,研訂我國推動時程。
  •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訂定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品質檢視標準及缺失處置措施。

永續報告書之抽查及評鑑

  •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將抽查公司之永續報告書,並提供建議事項。
  •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所出具之永續報告書審閱報告將定期置於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網站。
  •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將於各年度評鑑、董監或業務宣導會中說明編製永續報告書之應注意事項。

永續報告書評鑑機構之評估與監督

  •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訂定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品質檢視標準及缺失處置措施。

永續報告書之數位化

  • 證交所研議永續報告書之數位化產製功能。

ESG資料庫及ESG評鑑

  • 證交所研議ESG相關申報資訊格式化另蒐集國內外資料提升資料庫內容。
  • 證交所辦理座談會與外界共同研商ESG評鑑架構及指標內容。
2024年 年報及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之修正

  • 金管會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擬修正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將揭露2030年減碳目標、策略及行動計劃納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

永續報告書評鑑機構之評估與監督

  •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研議永續指標應取得確信之可行性。
  •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每年抽核確信機構工作底稿,檢視確信程序是否符合規範。

永續報告書之數位化

  • 永續報告書數位平台試行。

ESG資料庫及ESG評鑑

  • 證交所依研議結果,衡酌實務情形階段性擴增ESG資料庫內容。
  • 證交所舉辦宣導會向上市櫃公司說明ESG評鑑。
  • 證交所蒐集國外資料,研議將跨單位之ESG資訊整合於ESG數位平台之可行性。
2025年 永續報告書之編製及永續指標之揭露

  • 實收資本額 20億元以下之上市櫃公司自2025年起應編製永續報告書。
  • 全體上市櫃公司應揭露其所屬產業別之永續指標資訊。
  •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研議擴大永續指標確信範圍擴及至所有產業之可行性。

永續報告書之數位化

  • 永續報告書數位平台上線。

ESG資料庫及ESG評鑑

  • 證交所視國際發展情形,推動ESG評鑑。
  •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研議編製發布ESG主題相關指數,並推廣運用。
  • 證交所依研議結果建置ESG商品資訊之單一平台。

二、溫室氣體盤查、確信及碳交易

2023年 溫室氣體盤查研議擴張至範疇三

  •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參考國際規範及審酌國內產業特性,訂定範疇三建議揭露事項(範疇三如:上下游運輸配送、員工通勤、商務旅行等所產生之溫室氣體)。
2024年起 建立碳交易機制

  • 金管會強化與環保署合作,配合該署規劃,督導證交所提供有價證券交易經驗,協助環保署建置溫室氣體自願減量額度交易機制。
2025年 溫室氣體盤查研議擴張至範疇三

  •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研議強制揭露範疇三之可行性。
2025年起 推動上市櫃公司分階段揭露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

  • 依資本額規模分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設定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並規定上市櫃公司最遲應於揭露合併財務報告公司盤查資訊之次一年度,揭露以盤查年度為基準年,所設定之次一年度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公司規模或產業別 開始適用年度
實收資本100億元以上、鋼鐵業或水泥業之上市櫃公司 2025年
實收資本額50億元至10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 2026年
實收資本額50億元以下之上市櫃公司 2027年

三、綠色金融

2023年

發展永續發展債券

  • 櫃買中心建置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電子化線上申請系統。
  • 櫃買中心參考國際永續發展趨勢及市場需求,研議擴大永續發展債券市場商品範疇 (例如綠色經濟企業債券/氣候相關債券等新種永續債券商品)之可行性。

四、公司治理

2023年

強化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職能

  • 研議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4條之5、第178條有關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規範。重點包括:1.對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召集權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代表公司權應以審計委員會合議為之。2.審計委員會因故無法召集時,應提審計委員會事項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特別決議行之,另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基於審計委員會成員之身分,對於財務報告事項仍應出具同意意見,始得提交董事會特別決議,及增訂相關處罰之規定。

強化大量持股資訊之揭露

  • 為健全大量股權揭露制度及提升資訊透明度,研議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 1及第 183條規定,調降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至 5%

提升上市櫃公司女性董事比例

  • 金管會修正年報準則;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修正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及相關規章,規範申請IPO之公司應至少委任一名女性董事。

推動興櫃公司採候選人提名制

  • 金管會發布函令要求興櫃公司採候選人提名制。

董事酬金揭露

  • 證交所將高階薪酬與ESG績效連結納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
  •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研議強制董事酬金提報股東會報告之可行性。
2024年

提升上市櫃公司女性董事比例

  • 推動上市櫃公司應依董事屆期完成委任至少一名女性董事。
2025年

女性董事保障名額

  • 研議上市櫃公司女性董事席次未達1/3者,須於年報具體揭露原因與採行之措施。

推動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任期不得逾3

  • 證交所研議將獨立董事任期不逾3屆納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

推動興櫃公司採候選人提名制

  • 推動興櫃公司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

推動上市櫃公司設置永續委員會

  •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研議強制上市櫃公司設置永續委員會之可行性。
2027年

強化獨立董事職能

  • 推動全體上市櫃公司應依董事屆期完成獨立董事席次不得低於1/3。
  • 推動全體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任期不得逾3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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