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2022年典型案例,就专利共同侵权、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认定等提供裁判意见(中国大陆)

2023.05

裴彦婷、黄郁婷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其2022年审结的3468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精选20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其中,专利民事案件共7件,专利行政纠纷共3件,植物新品种案件共3件,技术秘密案件3件,垄断案件4件。本文将简要介绍一下涉及专利以及技术秘密案件中所体现的最新的司法裁判口径

一、先后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有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在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两案中,原告认为几位被告共同获取、共同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各被诉侵权人具有侵权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彼此明知,先后实施相应侵权行为构成完整的侵权行为链,客观上分工协作,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遂改判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及有关技术秘密载体,共同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合计2.18亿元(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赔偿1.2亿元,技术秘密侵权案赔偿9800万元)。

本案二审判决指出,如各侵权主体主观上存在意思联络,客观上形成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造成了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且损害后果与该侵权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均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构成共同侵权。并且,就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面来说,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人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均是共同侵权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该四者的行为缺一不可且均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与该四者的行为之间均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各被诉侵权人理应就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全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非各自按照比例承担。总的来说,本案针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十分值得借鉴关注。

二、当事人的过错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时会被重点考虑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6号在徐某、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专利权人徐某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涉案专利独占被许可人路宝公司认为,冀通公司在平赞高速公路工程中,使用了易德利公司按照涉案专利制造并销售的伸缩缝装置,两公司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遂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害并共同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易德利公司、冀通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判决易德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徐某、路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推荐性标准中明确披露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专利号及权利人联系方式,且路宝公司曾于2016年函告易德利公司涉嫌侵害涉案专利权。易德利公司明知涉案专利的存在,非但没有主动寻求专利许可,还再次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遂改判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赔偿请求。

本案显示出,如标准必要专利确实有效存在,且专利权人已主动进行了沟通,被诉侵权人如无法证明其尽到了积极寻求许可的义务,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故意实施的过错从而被判处高额惩罚性赔偿。

三、非法披露行为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应当以被披露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为基础,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98号在深圳花儿绽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盘兴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盘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在公共网站披露其所有的源代码侵害其商业秘密,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并消除影响。一审法院仅判决被告连带赔偿500万元。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软件源代码构成技术秘密,被告披露涉案软件源代码的行为构成技术秘密侵害;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多项数据存疑,不应予以采信;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技术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的损害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显示出,在确定侵害技术秘密的损害赔偿额时,原告单方提出的鉴定结果较难以获得采信,法院会综合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技术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做出最终结论。

四、侵权人有明显过错且侵权行为直接决定商业机会时,原则上可以将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3号在盎亿泰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英索油能源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罗某某、李某、胡某某、张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不但使用了其技术秘密,并利用该等技术秘密使得原告丧失了本应属于其的商业机会。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因前员工组建新公司并侵害原任职公司技术秘密引发的案件,英索油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使用盎亿泰公司的技术秘密,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考虑油气微生物勘探领域经营者较少,市场竞争并不充分,可以推定英索油公司不当攫取了原本属于盎亿泰公司的交易机会,应将其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遂改判全额支持了盎亿泰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案显示出,在确定侵害技术秘密案件的损害赔偿额方面,除像上文提到的法院综合考量各因素后酌定赔偿标准的情形,如侵权人有明显过错且侵权行为直接决定商业机会时,原则上可以将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即如原告能提供一个明确的参照标准证明涉案技术秘密的价值,也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同时,本案也释放了切实加强技术秘密保护,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强烈信号。

除此之外,此次公布的案例还包括以下等案例,显示了国家对创新的保护力度,以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决心,因篇幅所限,本文不再一一评析,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进一步了解:

典型案例1. 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关于仿制药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判断,原则上应当以仿制药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为依据比对评判】【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

典型案例5. “结固式锚栓”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被诉侵权人对外公开宣传内容最终有可能会被作为确定侵权行为规模的依据】【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6号

典型案例8. “左旋奥硝唑”发明专利权无效两案【在关于化合物医药用途专利的创造性判断中,应当全面、综合考虑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具体、明确的指引】【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75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76号

典型案例9. “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无效案【如果技术方案中若干技术特征之间相互依存并具有协同作用,能够依赖整体实现某一功能并产生了相应效果,则在创造性评价中应当考虑上述协同作用】【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号

典型案例19. 通用汽车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纵向垄断协议后继诉讼案【与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可以构成垄断行为,且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垄断行为成立的,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

典型案例20. 茂名混凝土企业协同行为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涉案企业进行了意思联络、信息交流,其涨价行为具有一致性,且不能对该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有关行为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项下的“其他协同行为”】【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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