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系列文章(一) ─ 商業秘密的法律認定(中國大陸)

2023.05

張凱旋、黃郁婷

商業秘密,屬於知識産權的一種,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産,商業秘密可以作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為企業經營帶來巨大的優勢。因此,商業秘密的保護對企業而言十分重要,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又是重中之重。在談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時,首先要明確商業秘密的法律定義,進而確定需要保護的範圍、可採取的保護措施等。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根據上述規定,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有三:一是秘密性,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二是價值性,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三是保密性,權利人對該信息採取了保密措施,本文將對商業秘密的這三個要件進行解析。

一、秘密性:不為公眾所知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第3條,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從該司法解釋的條文表述及相關案例來看,不為公眾所知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時間要素:不為公眾所知悉考量的時間點應是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2)公眾:不為公眾所知悉中的公眾應是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而非一般的公眾;(3)不屬於為公眾所知悉的情況:根據《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以下信息是公眾所知悉的:該信息在所屬領域屬於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的;該信息僅涉及産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通過觀察上市産品即可直接獲得的;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的;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的;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該信息的。

對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認定,法院可綜合考慮鑑定意見以及通過觀察相關産品從而獲取技術信息的難易程度,依法認定權利人的技術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如天津法院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港東科技公司與瑞岸科技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1]中,法院認為:“涉案産品所涉及的技術信息,具有一定的技術複雜性和隱蔽性,經鑑定,該技術信息未通過其他文獻資料予以公開。相關公眾僅從産品外觀進行外部觀察和非破壞性拆解,無法獲得相關的技術信息,從已經在市場上銷售的産品中獲知技術信息仍需大量技術測試和參數分析,不屬於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産品即可直接獲得的情形。”

二、價值性:具有現實或潛在商業價值

根據《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第7條、第20條的規定,商業秘密應因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商業價值的多少具體可考慮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

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法院一般會依社會一般常識或行業特點等判斷商業秘密是否具有商業價值性,如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知民終1687號案件中認為,“涉案技術信息是倍通數據為了向醫藥企業提供技術支持,針對該特定目的和行業要求而開發的計算機程序及所包含的技術信息,對於相關行業從業人員能夠降低工作成本,縮短工作時間,增强競爭優勢,具有實用性。雖然該技術尚未投入市場應用,但是從該技術的開發目的、技術功能、投入成本等方面來看,其具有潛在的商業價值。”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終726號中認為,“根據石油化工行業特點,瑞昌公司必須通過業務人員搜集信息、跟進維護,瞭解客戶的交易習慣、價格承擔能力、質量要求、競爭對手情況,以便在同行業競爭中形成競爭優勢,更容易獲得交易機會,減少交易成本,創造更多經濟利益。因此,32家客戶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瑞昌公司帶來競爭優勢,具有價值性。”

三、保密性:應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根據《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應採取防止信息洩漏所採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密措施。

對於“相應保密措施”的認定,應根據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的性質、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對應程度以及權利人的保密意願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侵犯商業秘密民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修訂版)》[2]認為,“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審查可以參考以下因素:(1)有效性:原告所採取的保密措施要與被保密的客體相適應,以他人不採取不正當手段或不違反約定就難以獲得為標準;(2)可識別性:原告採取的保密措施,在通常情況下足以使相對人意識到該信息是需要保密的信息。(3)適當性:保密措施應當與該信息自身需要採取何種程度的保密措施即可達到保密要求相適應。這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判別。通常情況下,適當性原則並非要求保密措施萬無一失。”

同時,《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第6條也列舉了一些比較具體有效的保密措施,企業可予以參照:“(1)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的;(2)通過章程、培訓、規章制度、書面告知等方式,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秘密的員工、前員工、供應商、客戶、來訪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3)對涉密的廠房、車間等生産經營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進行區分管理的;(4)以標記、分類、隔離、加密、封存、限制能夠接觸或者獲取的人員範圍等方式,對商業秘密及其載體進行區分和管理的;(5)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秘密的計算機設備、電子設備、網絡設備、存儲設備、軟件等,採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訪問、存儲、複製等措施的;(6)要求離職員工登記、返還、清除、銷毀其接觸或者獲取的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繼續承擔保密義務的;(7)採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以上是商業秘密法律認定上的幾個基本要件解析,企業可按照上述的基本原則對自己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採取保密措施進行保護。當然,商業秘密的保護也不止如此,本所後續也將有更多文章關注商業秘密的保護,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持續關注。

[1] 見天津法院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2020年10月22日發布,來源: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0/id/5540982.shtml
[2] 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侵犯商業秘密民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修訂版),2021年4月16日發布,來源: http://jsfy.gov.cn/article/87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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