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经济部预告「工厂危险物品申报办法」修正草案

2024.03

洪堃哲、郭梵均

「工厂危险物品申报办法」(下称「本办法」)为工厂管理辅导法授权订定的子法,就「危险物品」的范围、种类、管制量及其申报之内容、期限、方式、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详细规定。本办法第11条规定工厂负责人应于制造、加工或使用危险物品达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内,以网路申报系统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报。

经济部于2024年1月31日预告本办法第11、12条修正草案,于现行的「初次申报」、「定期申报」外,新增「动态申报」类型,并预告本办法若修正通过,将于2024年6月1日施行。以下就修正后,工厂负责人应注意之处详为分析:

一、「危险物品」及「管制量」之定义

本办法第2条将「危险物品」定义为:(1)氧化性固体;(2)易燃固体;(3)发火性液体、固体及禁水性物质;(4)易燃液体;(5)自反应物质及有机过氧化物;(6)氧化性液体;(7)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其中(1)至(6)所包含之物质类型,依序列举于本办法第3至第8条。其「管制量」,按危险物品种类不同,分别规定于本办法附表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GetFile.ashx?FileId=0000235671&lan=C)。

二、新增「动态申报」类型

本办法第11条原规定「初次申报」、「定期申报」二种类型,修正后将新增「动态申报」类型,即工厂负责人于初次申报、定期申报之外,若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需于事实发生次日起十日内,以网路申报系统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报:

(1)工厂制造、加工或使用危险物品之数量,超过前次申报数量,且超过部分之数量达管制量以上。

(2)工厂新增制造、加工或使用危险物品之范围或种类,且其数量达管制量以上。

三、不遵守申报义务所需面临的处罚

申报未依期限或未遵守申报内容时,主管机关将令限期改善、补办或申报。若届期不改善、补办或申报,主管机关将处工厂负责人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仍不改善、补办或申报者,得按次连续处罚(工厂管理辅导法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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