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將於2022年6月1日開始施行

2022.01

黃郁婷、翁任慧

面對跟蹤騷擾(下稱「跟騷」)事件,我國此前並無專法可管。雖有社會秩序維護法、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刑法等法規範,但皆非針對跟騷行為立法,往往有罰責過輕、即時性不足、條件難以適用等問題。經歷五年研議、多達十數版本草案後,立法院終於2021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行政院版本之「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於12月1日制定公布,並將於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下稱「跟騷法」)。最新跟騷法五大要點如下:

一、跟騷行為定義。(第3條)

跟騷法將跟騷行為定義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特定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該法並訂定八大具體跟騷態樣,包含監視行蹤、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及冒用個資等。

二、警察機關即時調查、書面告誡及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第4條)

警察機關受理跟騷案件時,應即時調查、製作書面記錄,經調查有跟騷犯罪嫌疑時,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並於必要時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行為人或被害人對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該決定之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三、法院核發保護令之相關聲請、審理、執行程序及保護令內容等事項(第5條至第17條)

行為人經核發書面告誡後兩年內再為跟騷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此外,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亦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且不受前述兩年內行為人須再為跟騷行為之限制。保護令案件之審理不公開、得隔別訊問,必要時並得於法庭外或以視訊為之,且相關必須公示之文書均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若延長則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二年。對外國法院核發之跟騷保護令,經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

四、實行跟騷行為者及其違反法院保護令之刑事處罰。(第18條及第19條)

跟騷罪為告訴乃論罪,實施跟騷行為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跟騷罪者,加重處罰。若違反法院保護令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法院審理犯跟騷法之罪案件不公開,且得為預防性羈押。(第20條及第21條)

法院於審理跟騷罪及違反跟騷保護令之罪時,審理不公開。若法官訊問後認行為人嫌疑重大,足認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得羈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