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骚扰防制法」将于2022年6月1日开始施行

2022.01

黄郁婷、翁任慧

面对跟踪骚扰(下称「跟骚」)事件,我国此前并无专法可管。虽有社会秩序维护法、性骚扰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刑法等法规范,但皆非针对跟骚行为立法,往往有罚责过轻、实时性不足、条件难以适用等问题。经历五年研议、多达十数版本草案后,立法院终于2021年11月19日三读通过行政院版本之「跟踪骚扰防制法」草案,于12月1日制定公布,并将于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下称「跟骚法」)。最新跟骚法五大要点如下:

一、跟骚行为定义。(第3条)

跟骚法将跟骚行为定义为,指以人员、车辆、工具、设备、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方法,对特定人反复或持续为违反其意愿且与性或性别有关之特定行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响其日常生活或社会活动。该法并订定八大具体跟骚态样,包含监视行踪、尾随接近、歧视贬抑、通讯骚扰、不当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誉及冒用个资等。

二、警察机关实时调查、书面告诫及采取适当之保护措施。(第4条)

警察机关受理跟骚案件时,应实时调查、制作书面记录,经调查有跟骚犯罪嫌疑时,应依职权或被害人之请求核发书面告诫予行为人,并于必要时采取其他保护被害人之适当措施。行为人或被害人对警察机关核发或不核发书面告诫不服时,得于收受该决定之十日内,经原警察机关向其上级警察机关表示异议。

三、法院核发保护令之相关声请、审理、执行程序及保护令内容等事项(第5条至第17条)

行为人经核发书面告诫后两年内再为跟骚行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声请保护令;此外,检察官或警察机关亦得依职权向法院声请保护令,且不受前述两年内行为人须再为跟骚行为之限制。保护令案件之审理不公开、得隔别讯问,必要时并得于法庭外或以视讯为之,且相关必须公示之文书均不得揭露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之资讯。保护令有效期间最长为二年,若延长则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二年。对外国法院核发之跟骚保护令,经我国法院裁定承认后得执行之。

四、实行跟骚行为者及其违反法院保护令之刑事处罚。(第18条及第19条)

跟骚罪为告诉乃论罪,实施跟骚行为将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携带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犯跟骚罪者,加重处罚。若违反法院保护令者,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法院审理犯跟骚法之罪案件不公开,且得为预防性羁押。(第20条及第21条)

法院于审理跟骚罪及违反跟骚保护令之罪时,审理不公开。若法官讯问后认行为人嫌疑重大,足认有反复实行之虞,而有羁押必要者,得羁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