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立法向前邁進 數位安全將更上一層樓

2022.01

嵇珮晶、鄭伊芳、陳威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下稱「NCC」)於2021年12月29日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下稱「數通法草案」)架構,數通法草案條文全文後續將於NCC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公告。

數通法草案架構之目的係維護網路言論自由、促進資訊自由流通、保障數位環境之安全。在保障數位環境安全方面,參考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Manila Principles)、聖塔克拉拉原則(Santa Clara Principles)、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draft of Digital Services Act)等國際相關法制規範,以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intermediary services)提供者為規範對象,朝自律先行的方向作規範。先由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處理認證單位的舉報或限制使用者資訊,同時遵守資訊透明義務;在網路內容管理部分則由各實體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加以管理,中央主管機關於其主管事項範圍內,得經法院程序對違法網路內容進行限制。

數通法草案預計有11章,重點包括:基本權利維護、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之免責要件、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之義務、線上平臺之義務、指定線上平臺之義務、公私協力合作、專責機構之設立(主要促進並協助業者落實自律機制)、相關罰則等。

依NCC於2021年12月29日第996次委員會議後例行記者會及相關發布內容,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之規範主體又分為以下數種:

1. 連線服務者:如光世代、凱擘大寬頻等;

2. 快速存取服務者:如台灣固網、亞太智慧生活等;

3. 資訊儲存服務者:如VMware、Red Hat等;

4.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如Dcard、奇摩拍賣、YouTube、Meta等。此部分中介服務提供者亦屬於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但因性質特殊,故單獨規範。其中對於規模較大之線上平臺,將由NCC將另行公告為「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並加強規範,惟標準尚待後續確認。

數通法草案對於上述中介服務提供者,分別賦與不同義務:

一、連線服務者:對任何使用者資訊進行移除或下架需法院之命令、需揭露年度透明度報告及使用者服務條款等資訊之義務。

二、快速存取服務者:對任何使用者資訊進行移除或下架需法院之命令、需揭露年度透明度報告及使用者服務條款等資訊之義務。

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任何使用者資訊進行移除或下架需法院之命令、需揭露年度透明度報告及使用者服務條款等資訊、限制使用者資訊時需通知及回應、告知限制使用者資訊之理由及救濟管道、應登載限制資訊或內容於共同資料庫等義務。

四、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除屬於「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盡之義務外,另包括透明度報告、線上廣告揭露、提供使用者內外部救濟制度、對認證單位的舉報優先進行處理、平臺賣家資訊透明化、服務與機制之濫用防護等義務。

五、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除屬於「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盡之義務外,另包括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獨立稽核、告知使用者資訊或廣告之推薦系統等義務。

以上數通法草案架構內容僅供參考,實際內容仍以草案條文為準。

其他相關資訊,詳參NCC於2021年12月29日發布之新聞稿: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8&is_history=0&pages=0&sn_f=46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