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服務業管制規範概覽

2023.02

許家綺

隨著科技進步網路普及,傳統的實體婚姻媒介服務逐漸發展為結合線上互動與線下交流的綜合交友服務,甚至結合遊戲、即時影音通訊等功能,提供民眾多元發展人際關係的管道。然而,在蓬勃發展的交友服務業背後,由於業者與消費者間對於權利義務的認知落差,而導致相關消費爭議時有耳聞。有鑑於此,內政部在2022年期間陸續頒布「交友服務注意事項」、「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說明法規規範重點及法律效果。

1. 交友服務注意事項

內政部於2022年3月18日頒布「交友服務注意事項」,目的在促使業者及接受交友服務之消費者注意其權益。本注意事項屬於行政規則,雖然不會直接對外發生拘束力,但可以做為業者經營業務時參考指引。依據注意事項之規定,建議業者在契約或使用條款上明確記載雙方之權利義務,並且應以中文呈現之。

2. 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7條第3項授權,內政部於2022年8月30日頒布「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個資管理辦法」),所規範之對象「交友服務業」,指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媒合雙方認識、交往,並收取報酬為營業目的之企業經營者(個資管理辦法第3條)。

本辦法要求業者必須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投入相當資源,以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下稱「個資維護計畫」),業者必須在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訂定個資維護計畫,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個資管理辦法第4條、第22條)。

此外,面對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業者必須規劃相關因應機制,避免消費者損害擴大。如果事故規模涉及五百筆以上個資,則業者應於發現事故後七十二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個資管理辦法第8條)。

違反個資管理辦法者,主管機關得依個資法第27條、第48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若進一步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業者應依個資法第29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3. 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7條授權,內政部於2022年12月16日提出「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本事項」),預告期至2023年2月14日。有鑑於實體交友服務衍生之消費爭議比例較高,本事項規範對象限於實體及線上線下複合式經營的交友服務業,單純提供數位媒合服務的業者不在受規範之列。

本事項之規範目的為減少消費爭議並維護消費者權益,規範之內容包含但不限於:要求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必須記載收費與退款機制(應記載事項第7點、第17點),記載交友服務之具體內容(應記載事項第5點),要求業者必須在訂約前向消費者口頭說明會員之權利義務(應記載事項第3點);此外,禁止限制消費者退款權利(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禁止約定自動續約(不得記載事項第9點)、業者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進行廣告(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

業者訂定之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違反本事項規定者,應記載而未記載之部分視為已記載,不得記載而記載之部分無效(消保法第17條);此外,主管機關對違規之業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消保法第56-1條)。

前述法規在這一年間由內政部陸續頒布,法規適用之對象、規範之內容及法律效果不盡相同,建議相關業者重新檢視內部作業流程、個資保護機制、服務契約及使用條款,確保業務之運行符合法律規範。

除了典型的交友服務業者外,有鑑於目前網路服務的內容日益多元,即時通訊影音軟體、遊戲平台、語言交流APP可能也具備媒介交友的功能,相關業者亦需要檢視其服務性質,以確認是否受到前述規定的規範,避免誤觸法網。


本網站上所有資料內容(「內容」)均屬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本所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站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本所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本所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