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過境貨物監管辦法

2022.11

姜麗慧、黃郁婷

海關總署於2022年9月26日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過境貨物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屆時2018年5月29日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過境貨物監管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將同時廢止。《辦法》對《原辦法》的內容作了部分修改,其重要修改內容如下:

1. 增加了禁止過境貨物的種類。

《辦法》第3條對禁止過境貨物進行列舉,並從危險性、動植物、精神層面三個方面新增了一些禁止過境的貨物。具體包括危險廢物、放射性廢物、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外來入侵物種、象牙等瀕危動植物及其製品、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造成危害的等物品。

2. 對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作了規定。

《原辦法》對過境貨物的監管並未分類或對個別貨物有特殊規定。而《辦法》第4、6、7、8、9條新增了對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一些特別規定,主要包括是否卸離運輸工具、運輸路線、進境口岸、檢疫要求等方面。

3. 就過境貨物的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作了處罰規定,並提出刑事責任。

《辦法》對過境貨物的申報新增了處罰措施,其中第20條規定過境貨物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海關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除此之外,亦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本條款可以看出,海關對過境貨物的申報監管愈發重視。

總體而言,《辦法》較《原辦法》刪除了一些程式上的細節性規定,並通過新增禁止過境貨物的種類、個別過境貨物的特別規定、處罰措施與刑事責任的規定,加強了對過境貨物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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