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依法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第四批)–論民營中小企業在合同違約情形下的權益保護

2022.11

陳姣姣、黃郁婷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22年9月28日發佈了《上海法院依法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第四批)》,這是自2018年以來發佈的第四批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典型案例,為上海市法院審判工作提供了新的參考和指引,在其中一個典型案例某物產公司訴某工程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在判定雙方分屬中小企業和大型企業後,作出了保護中小企業權益的判決,本文將做重點介紹。

【案情簡介】

在某物產公司訴某工程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中,某物產公司與某工程公司簽訂了鋼材買賣合同,合同均明確約定了貨款的支付期限與方式,但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物產公司向工程公司供貨後,工程公司結欠貨款250余萬元未向物產公司支付,物產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等支付剩餘貨款,並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對於逾期付款損失的計算方式,物產公司認為,其係中小企業,而工程公司等係大型企業,根據國務院《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應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逾期利息。工程公司等認為,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故其無需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判決】

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物產公司已按照約定履行了交貨義務,工程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雙方對於貨款金額無異議,僅就逾期利息產生爭議。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國務院《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規定》,認定物產公司符合中小企業的標準,工程公司符合大型企業的標準。再根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鑒於《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在工程公司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發生之後才生效實施,因此,法院判定對國務院《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實施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酌定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4倍計算。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實施後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

【典型意義】

實踐中,常常出現大型企業利用其優勢地位限制中小企業的合同權利,對於其自身違約責任類型的責任不予約定,最終大型企業利用其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貨款,導致中小企業索要貨款難度大成本高,資金鏈緊張,嚴重影響企業的發展。本案判決有利於敦促大型企業規範交易行為,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使中小企業資金得到高效利用,保障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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