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2022.11

姜丽慧、黄郁婷

海关总署于2022年9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2018年5月29日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将同时废止。《办法》对《原办法》的内容作了部分修改,其重要修改内容如下:

1. 增加了禁止过境货物的种类。

《办法》第3条对禁止过境货物进行列举,并从危险性、动植物、精神层面三个方面新增了一些禁止过境的货物。具体包括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外来入侵物种、象牙等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造成危害的等物品。

2. 对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作了规定。

《原办法》对过境货物的监管并未分类或对个别货物有特殊规定。而《办法》第4、6、7、8、9条新增了对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一些特别规定,主要包括是否卸离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进境口岸、检疫要求等方面。

3. 就过境货物的未申报或申报不实作了处罚规定,并提出刑事责任。

《办法》对过境货物的申报新增了处罚措施,其中第20条规定过境货物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予以警告或者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除此之外,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本条款可以看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申报监管愈发重视。

总体而言,《办法》较《原办法》删除了一些程序上的细节性规定,并通过新增禁止过境货物的种类、个别过境货物的特别规定、处罚措施与刑事责任的规定,加强了对过境货物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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