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出爐(臺灣)

2023.04

翁乃方、陳威克

因2022年12月「魔獸」Dwight Howard出賽爭議[1],教育部體育署於2023年2月24日發布臺教授體字第1120008232B號函,預告訂定「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2],要求銷售運動賽事票券之企業經營者應負擔一定資訊公開之真實義務,以確保購買票券之消費者權益。草案重點如下:

一、可出賽運動員或隊伍於競賽前發生變動時,應通知消費者,消費者應有全額退費之權利

考量運動賽事中,時有運動員或隊伍無法出賽等變動之情事,倘於競賽前,各該場次可出賽運動員或出賽隊伍發生變動時,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或以明顯方式公告之,並應同步說明或公告變動之理由。企業經營者依規定通知或公告者,消費者得於賽前要求全額退費;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或公告者,消費者仍得於賽後要求全額退費。(草案第3條)

二、應提供退票機制及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之入場機制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並詳加說明運動賽事票券之退票機制,使消費者了解機制的內容。但供轉售圖利之運送賽事票券,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原則上不得多於比賽日前7日。而對消費者收取退票手續費,則不得超過票面金額之10%。(草案第6條)

此外,為避免票券毀損、滅失或遺失等情形可能引發消費爭議,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並向消費者詳加說明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入場機制。(草案第7條)

三、不得超賣運動賽事票券

各場次之票券數量,不得超出該比賽場所之容留人數管制總量。(草案第8條第2項)

若運動賽事票券銷售業者所提供之契約不符合「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再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尚未正式公告施行,業者應密切注意法規動向及相關發展,以弭消費爭議。


[1] 《T1聯盟》魔獸首度客場出戰定了 雲豹主帥:保證他3場都打》,參: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1216004540-260403?chdtv(最後瀏覽日期:2023年4月20日);《球團被噓爆!魔獸登錄卻沒上場 球迷怒轟:已申訴消保會》,參:https://www.nownews.com/news/6004576(最後瀏覽日期:2023年4月20日)。
[2] 教育部民國112年2月24日臺教授體字第1120008232B號函,草案預告期間為2023年2月24日至3月3日,參: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8887&log=detailLog(最後瀏覽日期: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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