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024
元宇宙商標議題系列文章(三):元宇宙商標布局之實踐(臺灣)
2024.02
蔡毓貞、許芸瑋、王昱涵
元宇宙的蓬勃發展逐漸融合真實與虛擬世界,不僅讓消費者能於兩世界中自由穿梭,也為各大品牌帶來無限商機。然新興爭議也隨之而來,如本所在「元宇宙商標議題系列文章(二):從Hermès柏金包NFT爭議看商標權保護」中,即分享精品產業龍頭Hermès International and Hermès of Paris, INC.(以下簡稱Hermès公司)對美國NFT藝術家Mason Rothschild就其發行Hermès柏金包NFT數位資產提告,美國法院最終在2023年作出由Hermès公司獲得勝利之判決。儘管如此,除了以訟止爭外,商標權人為使其品牌能在虛擬世界中得到保護,更應積極提前進行元宇宙商標布局,以防患於未然。關於元宇宙商標布局,建議採取下列行動:
一、及早卡位元宇宙相關指定商品及服務細項:
我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務之分類標準,係採用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原則(以下簡稱「尼斯分類」)。為因應元宇宙發展,尼斯分類在2023年版與2024年版中均有新增或調整虛擬商品和NFT等產品及服務類別,包含在第9類商品中修訂「由非同質化代幣(NFTs)驗證的可下載數位影像檔案」、新增「由非同質化代幣(NFTs)驗證的可下載數位音樂檔案」與「用於鑄造非同質化代幣(NFTs)之可下載電腦應用軟體」;在第25類中新增「由非同質化代幣(NFTs)驗證之服裝」;在第35類中新增「由非同質化代幣(NFTs)驗證的可下載數位影像檔案零售服務」與「由非同質化代幣驗證(NFTs)的可下載數位影像檔案之買方和賣方提供線上市集」;在第42類中新增「提供用於鑄造非同質化代幣(NFTs)之線上不可下載電腦軟體服務」等。
就此,對未來規畫進軍虛擬世界的業者而言,建議全面檢視現有註冊商標的布局範圍,考量將來該商標所使用的產品線是否可能擴及虛擬世界的商品或服務,若是,則宜盡早卡位,盡快完成上述元宇宙相關指定商品及服務細項之商標申請。
二、取得商標權後應積極使用商標,以避免權利遭到他人廢止:
商標權人應該積極投入於元宇宙市場,在元宇宙中持續使用註冊商標、建立品牌商譽及版圖,以利在後續主張權利時提出佐證,並可避免商標久未使用被廢止,並強化商標權上的防禦效力[1]。
三、隨時監看商標運用情形:
商標權人應隨時監看其元宇宙商標的運用狀況,或委託外部專業人士在相關市場或網路上進行商標監看服務,方能在得知可能的侵權活動發生時,即時採取行動以保護品牌利益[2]。除透過智慧財產權法主張權利外,若有市場不公平競爭行為,亦可透過公平交易法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或法院提出救濟。
[1] 吳碧娥,「真實虛擬世界大不同,元宇宙商標要另外註冊!」,北美智權報,2022年10月12日,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Trademark/IPNC_221012_1901.htm (最後瀏覽日:2024年02月19日)
[2] 陳宏杰,元宇宙概念技術之商標議題,智慧財產權月刊288期,頁6-19,2022年12月
相關文章
蔡毓貞、許芸瑋、王昱涵
元宇宙的蓬勃發展逐漸融合真實與虛擬世界,不僅讓消費者能於兩世界中自由穿梭,也為各大品牌帶來無限商機。然新興爭議也隨之而來,如本所在「元宇宙商標議題系列文章(二):從Hermès柏金包NFT爭議看商標權保護」中,即分享精品產業龍頭Hermès International and Hermès of Paris, INC.(以下簡稱Hermès公司)對美國NFT藝術家Mason Rothschild就其發行Hermès柏金包NFT數位資產提告,美國法院最終在2023年作出由Hermès公司獲得勝利之判決。儘管如此,除了以訟止爭外,商標權人為使其品牌能在虛擬世界中得到保護,更應積極提前進行元宇宙商標布局,以防患於未然。關於元宇宙商標布局,建議採取下列行動:
一、及早卡位元宇宙相關指定商品及服務細項:
我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務之分類標準,係採用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原則(以下簡稱「尼斯分類」)。為因應元宇宙發展,尼斯分類在2023年版與2024年版中均有新增或調整虛擬商品和NFT等產品及服務類別,包含在第9類商品中修訂「由非同質化代幣(NFTs)驗證的可下載數位影像檔案」、新增「由非同質化代幣(NFTs)驗證的可下載數位音樂檔案」與「用於鑄造非同質化代幣(NFTs)之可下載電腦應用軟體」;在第25類中新增「由非同質化代幣(NFTs)驗證之服裝」;在第35類中新增「由非同質化代幣(NFTs)驗證的可下載數位影像檔案零售服務」與「由非同質化代幣驗證(NFTs)的可下載數位影像檔案之買方和賣方提供線上市集」;在第42類中新增「提供用於鑄造非同質化代幣(NFTs)之線上不可下載電腦軟體服務」等。
就此,對未來規畫進軍虛擬世界的業者而言,建議全面檢視現有註冊商標的布局範圍,考量將來該商標所使用的產品線是否可能擴及虛擬世界的商品或服務,若是,則宜盡早卡位,盡快完成上述元宇宙相關指定商品及服務細項之商標申請。
二、取得商標權後應積極使用商標,以避免權利遭到他人廢止:
商標權人應該積極投入於元宇宙市場,在元宇宙中持續使用註冊商標、建立品牌商譽及版圖,以利在後續主張權利時提出佐證,並可避免商標久未使用被廢止,並強化商標權上的防禦效力[1]。
三、隨時監看商標運用情形:
商標權人應隨時監看其元宇宙商標的運用狀況,或委託外部專業人士在相關市場或網路上進行商標監看服務,方能在得知可能的侵權活動發生時,即時採取行動以保護品牌利益[2]。除透過智慧財產權法主張權利外,若有市場不公平競爭行為,亦可透過公平交易法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或法院提出救濟。
[1] 吳碧娥,「真實虛擬世界大不同,元宇宙商標要另外註冊!」,北美智權報,2022年10月12日,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Trademark/IPNC_221012_1901.htm (最後瀏覽日:2024年02月19日)
[2] 陳宏杰,元宇宙概念技術之商標議題,智慧財產權月刊288期,頁6-19,2022年12月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