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商標議題系列文章(一):迎接元宇宙,您的商標布局做好了嗎?(臺灣)

2022.11

蔡毓貞、翁任慧

什麼是元宇宙(Metaverse)?根據BBC報導,元宇宙是一個線上世界,一個人們可以遊戲、工作及溝通的虛擬環境,並且通常會穿戴VR(虛擬實境)裝置[1]。自2021年10月臉書公司宣布更名為Meta以來,各大跨國公司也隨著積極展開元宇宙商標布局,美國更已經出現元宇宙商標侵害訴訟。祖克柏盼望元宇宙這個全新的生態系統能為創作者帶來數以百萬計的就業機會。對於迎接這個蓬勃發展中的元宇宙商機,您的商標布局做好了嗎?

一、跨國公司之元宇宙商標布局

自2021年10月起迄今約一年,許多跨國公司紛紛追隨臉書公司的腳步,包括Nike、沃爾瑪連鎖超市、索尼音樂、福特汽車等都已經積極展開元宇宙之商標布局,包括提出元宇宙相關商標申請案,例如:

1. Nike申請註冊「NIKE」、「」、「JORDAN」等商標於於各種虛擬商品及虛擬服務上,包含可下載之虛擬商品影像檔案商品(第9類)、虛擬商品零售服務(第35類)及虛擬實境遊戲場服務(第41類)等[2]

2. 沃爾瑪連鎖超市申請註冊「WALMART」商標於可下載用以管理數位貨幣的軟體(第9類)、虛擬商品的線上零售服務(第35類)、虛擬貨幣金融交易服務(第36類)等商品或服務[3]

3. 索尼音樂(SONY)申請註冊圖形商標「」於以NFTs[4]驗證的可下載錄音檔、現場表演等(第9類)、音樂及表演藝術家的管理及行銷(第35類)、提供線上娛樂、製作播客(Podcast)(第41類)等[5]

4. 福特汽車集團一次提交多達19件元宇宙相關商標申請案件,計畫將旗下「FORD」等各汽車品牌商標註冊於以NFTs驗證的可下載虛擬汽車、休旅車多媒體檔案(第9類)、展示NFTs及數位收藏品的線上零售商店服務(第35類)、線上提供不可下載之虛擬汽車、休旅車等商品影像檔案的娛樂服務(第41類)及提供線上不可下載的數位汽車、休旅車等供虛擬世界使用商品或服務(第42類)[6]

5. 支付業巨擘Visa則申請將「VISA」等商標註冊於虛擬貨幣金融服務(第36類)、提供不可下載的軟體供使用者交易虛擬貨幣、加密貨幣或NFTs(第42類)[7]

二、美國已出現元宇宙商標侵害訴訟

美國NFT藝術家Mason Rothschild於2021年5月推出一款加密藝術品「Baby Birkin」NFT,這是一個以Hermès著名的柏金包款為原型的NTF,包款上有個40週大的胎兒圖案。這個NFT產品推出隨即以美金23,500元售出,嗣以美金47,000元轉售。由於「Baby Birkin」NFT受到歡迎,Rothschild又於2021年底推出限量100件「MetaBirkins」NFT作品,同樣以Hermès柏金包款為原型,覆蓋了各種的人造皮草圖案。藝術家主張此作品是「向愛馬仕的經典柏金包致敬」,同時推廣不要使用皮草及替代紡織品的理念。這些NFT作品受到消費者熱愛,以每件NFT美金15,200元至45,100元的價格售出,迄2022年1月,總銷售額已經超過美金110萬元。

愛馬仕公司原本以為「Baby Birkin」NFT只是個一次性無傷大雅的玩笑,並未立即採取法律行動,不過藝術家推出100件「MetaBirkins」NFT作品並造成轟動之後,愛馬仕公司決定不再忍了,於今年1月向法院起訴主張藝術家Rothschild前開「MetaBirkins」系列NFT,涉及使用愛馬仕的「Birkin」註冊商標及柏金包商品表徵,構成商標侵害,請求停止侵害行為及所有銷售利潤與三倍金額之損害賠償[8]

除了提出商標侵權訴訟,愛馬仕也在今年8月補強元宇宙商標布局,包括申請註冊「BIRKIN」商標於以NFTs驗證的可下載多媒體檔案皮革、珠寶等藝術品(第9類)、提供虛擬商品如NFTs等的線上交易平台(第35類)等商品及服務,使其商標在元宇宙世界受到更完整之保護[9]

三、迎接元宇宙商機,您的商標布局該怎麼做?

許多跨國公司在2021年10月之後,主動加快在元宇宙的商標布局,但也有如同愛瑪仕公司這樣,因為商標在虛擬世界遭到侵害而採取法律行動,並且趕緊亡羊補牢,加強在元宇宙的商標布局。面對元宇宙的蓬勃商機,您的商標布局策略做好了嗎?

對於該怎麼進行元宇宙商標布局,臺灣智慧財產局於甫發行的國內外商標布局策略指南,建議商標權人考慮申請註冊商標於下列商品或服務[10]

類別 商品或服務
第9類 用於線上和線上虛擬世界之可下載的虛擬商品影像檔案或軟體,即以OOO(此處填入實體商品之種類名稱,例如球鞋、服裝、皮包、藝術品、玩具…等)為特色的虛擬商品圖像。
第35類 虛擬商品的零售服務,即提供使用於虛擬環境的OOO(此處填入實體商品之種類名稱)之線上零售服務。
第41類 娛樂服務,即提供可使用OOO(此處填入實體商品之種類名稱)虛擬影像的線上遊戲服務或虛擬實境遊戲場。
第42類 可用於線上和線上虛擬世界之不可下載的虛擬商品影像檔案或軟體,即以OOO(此處填入實體商品之種類名稱)為特色的虛擬商品圖像。

從我國智慧財產局前開建議商標權人針對虛擬世界的商品或服務提出新商標申請的建議可知,我國智慧財產局並不認為虛擬世界的商品或服務與實體世界的商品或服務必然屬於同一或類似,因此建議另外提出商標申請。然而,商標權人實際上應該在什麼時機、用什麼樣的商標圖樣進行元宇宙商標布局?實際指定商品或服務又應該如何規劃?凡此均與商標權人的整體商標策略規劃有關,有待商標權人適時尋求專業法律諮詢,找出最有效益的元宇宙商標布局方案。

[1] https://www.bbc.com/news/world-europe-58949867(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11月21日)。
[2] 美國商標申請序號97095855、97095944、97096950。
[3] 美國商標申請序號97197296、97197298、97197301。
[4] NFT全名為Non-fungible Token,中譯為非同質化代幣,是一種具有獨特唯一性的數位資產,並且這些資產的所有權是在區塊鏈上交易並記錄的。
[5] 美國商標申請序號97571005。
[6] 美國商標申請序號97577177。
[7] 美國商標申請序號97643604、97643605。
[8] 美國訴訟案號1:22-CV-00384。
[9] 美國商標申請序號97566629。
[1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國內外商標布局策略指南,2022年10月編印,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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