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来台投资系列文章(一) ─ 外人投资及公司设立之应注意事项

2024.01

黄郁婷、许家绮

台湾投资环境对外商具有吸引力。根据美国在台协会2023投资环境报告,台湾的国内生产毛额名列全球前二十,拥有高科技人才,无论在半导体、5G通讯,或是人工智慧(AI)和物联网(IoT)制造产业,都有相当稳固的基础,在全球高科技供应链中扮演着关键核心角色[1]。除了评估产业结构、人才供应与消费市场外,投资法规及其他管制措施亦是外商布局台湾投资前必须有所掌握的事项之一。本文以下即针对外商拟进入台湾进行投资时,关于外人投资规范及公司设立要求部分之应注意重点事项进行介绍。

一、判断投资标的是否属于许可外人投资之项目

(一) 许可投资范围

外商投资的第一步,首先需要判断在台投资标的是否属于许可外人投资之项目,而具体禁止或限制投资之项目,将依照投资人来源而有差异。对于大陆地区以外之外国投资人(下称「外资」),依据外国人投资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国民健康有不利影响之事业,或法律明文禁止之事业,一律禁止外资进行投资。主管机关即经济部会公告禁止或限制外资投资之业别,例如:禁止投资化学原材料制造业、游览车客运业、无线广播业等,其他未被公告之项目都是可以投资的产业,即采取负面表列清单之管制模式[2]。然而,如果被认定是大陆地区投资人对台进行投资(下称「陆资」),按照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8条规定,则除了主管机关所公告允许投资之项目以外,例如:部分食品制造业、部分批发零售业、部分金融业,其他项目都禁止投资,系采取正面表列清单之模式[3]

(二) 陆资认定方式

鉴于境外投资行为究竟是属于外资或陆资类型将对投资许可的范围及下文介绍之投资审查流程产生影响,因此如何界定「外资」及「陆资」即相当重要。根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3条规定,大陆地区投资人(即「陆资」)包含在台湾从事投资行为之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其中,于判断大陆地区主体是否透过第三地区投资台湾之行为时,将涉及如何辨认个案投资行为之实质受益人,因此投资审查机关可能要求申请来台投资之业者提供相关公司之董事及主要股东名单,直至最终实质受益之自然人。

有关实质受益人之辨认,无论是大陆地区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百分之三十,或对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皆可能使该大陆地区主体被认定为第三地区公司之实质受益人。举例而言,当大陆地区公司或自然人持有第一层第三地区公司(下称「A公司」)超过百分之三十股份时,由于A公司之实质受益人为大陆地区主体,A公司将被认定为陆资;倘若A公司又持有第二层第三地区公司(下称「B公司」)超过百分之三十股份时,由于B公司遭陆资持股超过百分之三十,因此B公司本身亦会被认定为陆资。

二、决定投资型态

确认投资标的属于许可外人投资之范围后,境外投资人需要视其规划之商业模式决定具体之投资型态。一般可以选择的投资型态包含:持有台湾公司股份或出资额、来台设立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实体,或对前述投资事业提供一年期以上贷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境外投资人希望在台湾以公司名义经营业务,例如:在台雇用劳工并使劳工以公司名片对外接洽业务,则需要办理分公司登记或设立子公司。按公司法第371条,违反前述规定之行为人将遭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并需要对于以公司名义在台做成之行为自负民事责任。

此外,针对在台公司之人事规划部分,在台设立公司者,应置董事及监察人至少各一人。原则上,董事及监察人之国籍、住所不受限制。但须注意,大陆地区人民欲担任台湾公司董事或监察人者,须同时满足其他法规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仅能担任陆资投资之台湾公司之董事或监察人。

三、投资设立公司流程

外资或陆资来台设立公司,其流程包含:办理公司名称预查并保留名称及营业项目、申请投资许可、开设公司筹备处银行帐户并汇入投资金额、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等。一般而言,整个流程最少需要8周的时间完成,如果投资标的属于特许营业项目,则投资人应额外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许可或同意。除此之外,投资人须特别留意以下事项:

(一) 申请投资许可所需时间将依据个案情况而异

外资或陆资来台投资均应先取得经济部投资审议司许可,投资审查所需时间因投资规模、标的及资金来源而有差异,金额较小而不涉及陆资之申请案审查时间至少需要二至四个工作天,而涉及陆资之投资案则至少需六十个工作天的审查时间,部分争议性案件审查时间需再加一到二个月。

(二) 开设公司筹备处帐户须负责人临柜对保

由于开户时银行须进行客户身分确认,因此需新设公司之负责人亲自前往银行对保,以开立公司筹备处帐户。此外,各银行对于开户流程之作业规定不一,对于外国人开户可能也会有一些特定限制。

(三) 涉及「结合」行为且规模超过法定门槛之投资案须事先经公平交易委员会审查

倘投资人之投资活动涉及公平交易法定义之「结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事业间合并、持有或取得他事业之表决权三分之一以上之股份、直接或间接控制他事业之业务经营或人事任免等,且结合之规模超过法定门槛,例如:事业因结合而使其市场占有率达三分之一,则在投资前应向公平交易委员会申报,取得许可后才可以进行交易。

违反前述规定者,公平交易委员会得禁止其结合、限期令其分设事业、处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部分营业、免除行为人职务或为其他必要之处分,并得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锾。

四、股利课税及资金汇出限制

就股利课税之规定而言,作为独立的实体,台湾子公司将股利汇给境外母公司或自然人股东时须先扣缴21%所得税,而作为分支机构的分公司汇出利润则不用扣缴所得税。银行于办理前述资金汇出时,可能要求企业提供已经缴纳税捐之证明文件。

就资金汇出限制而言,台湾对于未涉及新台币兑换之外币资金进出没有额外限制;倘涉及新台币兑换之外币资金进出,每笔结汇金额达等值新台币50万元以上之外汇收支或交易,应依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或取得核准。

台湾高科技产业人才供应充足且产业结构完整,此外民众消费力亦不容小觑,具有投资吸引力。然而,相关投资法规并非一般投资人所熟悉,不合规范的投资活动除了可能影响该行为之法律效力外,甚至可能衍生民刑事、行政上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在进行具体流程及审查相关文件时,建议寻求法律、税务、会计等专业人士协助进行,确保投资活动合规,以减少相关法律风险。

[1] 美国在台协会2023年投资环境报告,https://www.ait.org.tw/zhtw/2023-investment-climate-statements/  (最后浏览日期:2023年11月27日)
[2] 侨外投资负面表列-禁止及限制侨外人投资业别项目,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76  (最后浏览日期:2023年11月27日)
[3] 大陸地区人民來台投资业别项目,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77  (最后浏览日期: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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