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式試點工作的意見(中國大陸)

溫堅堅 律師

2021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式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試點意見》)。

《試點意見》指定上海市、福建省廈門市、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法院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式的試點工作。

《試點意見》規定了認可和協助的程式範圍。根據《試點意見》第二條規定,香港破產程式是指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公司條例》進行的集體清償程式,也就是該破產程式針對的是公司而不包括個人,破產程式的性質是“集體清償程式”。

《試點意見》明確了申請主體和受理法院。《試點意見》第五條規定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式的申請主體為香港管理人。依據《試點意見》審理的跨境破產協助案件,由試點地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試點意見》規定了應當提交的材料。香港管理人申請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式時,應提交申請書、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請求認可和協助的函、啟動香港破產程式以及委任香港管理人的有關文件、債務人主要利益中心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在內地以外形成的,還應當依據內地法律規定辦理證明手續、申請予以認可和協助的裁判文書副本、香港管理人身份證件的影本,身份證件在內地以外形成的,還應當依據內地法律規定辦理證明手續、債務人在內地的主要財產位於試點地區、在試點地區存在營業地或者在試點地區設有代表機構的相關證據。

此外,《試點意見》還明確了認可的對象;對變更、終止認可和協助的規定及破產財產的分配和清償等內容。相信該跨境破產協助規則的初次探索,將有助於全面建立跨境破產協助機制,以推進我國的涉外法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