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国大陆)

温坚坚 律师

2021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

《试点意见》指定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试点工作。

《试点意见》规定了认可和协助的程序范围。根据《试点意见》第二条规定,香港破产程序是指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条例》进行的集体清偿程序,也就是该破产程序针对的是公司而不包括个人,破产程序的性质是“集体清偿程序”。

《试点意见》明确了申请主体和受理法院。《试点意见》第五条规定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为香港管理人。依据《试点意见》审理的跨境破产协助案件,由试点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试点意见》规定了应当提交的材料。香港管理人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时,应提交申请书、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请求认可和协助的函、启动香港破产程序以及委任香港管理人的有关文件、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在内地以外形成的,还应当依据内地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申请予以认可和协助的裁判文书副本、香港管理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身份证件在内地以外形成的,还应当依据内地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债务人在内地的主要财产位于试点地区、在试点地区存在营业地或者在试点地区设有代表机构的相关证据。

此外,《试点意见》还明确了认可的对象;对变更、终止认可和协助的规定及破产财产的分配和清偿等内容。相信该跨境破产协助规则的初次探索,将有助于全面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以推进我国的涉外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