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範(台灣)

白梅芳、郭彥含 律師

勞動部於110年6月4日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並增訂「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放寬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並增加薪資補助,相關規範已於1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

一、放寬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期間,並增訂應於10日前申請

根據我國現行法,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參照)。關於此,勞動部訂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中原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本次政府為鼓勵父母陪伴子女成長,修正前開辦法,允許申請「少於6個月,但不低於30日」的育嬰留職停薪,且申請此等較短期的育嬰留職停薪以「二次」為限(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參照)。為使雇主得以調配人力,勞動部本次修法同時增訂「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參照)。

二、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

根據現行法,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請領「按就業保險之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就業保險法第19-2條參照)。勞動部為提升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經濟支持,發布「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凡依就業保險法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勞工,得再向勞保局申請「按就業保險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20%計算」之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並與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兩者合計可達平均就業保險月投保薪資之80%。

除上開修正外,行政院會亦已於今年7月1日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開放雙薪家庭父母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未來前開草案若經立法院通過,受僱者不論配偶是否就業,皆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如父母雙方皆為受僱勞工,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及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