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負責任的臺灣公司治理 2025年銀行全面採行責任地圖

2024.03

黃郁婷、黃信維

為促進我國銀行業形塑誠信經營文化、建置以責任為基礎之公司治理架構,以及強化高階管理人員之問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促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參酌英國「高階管理人員制度」(Senior Managers Regime)訂定「銀行業導入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下稱「自律規範」),並自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自律規範主要規定簡述如下:

一、適用對象

本自律規範之適用對象為董事長與高階管理人員(自律規範第3條)。「高階管理人員」係指負責銀行所分配之關鍵職責,且就有關業務或管理活動具備決策權之人員,包括但不限於總經理、副總經理、總行各部門主管等(自律規範第4條)。

二、當責原則

董事長與高階管理人員應秉持誠信與當責原則,清楚瞭解自身須負責之業務與所對應之權責,並對其銀行業務經營管理相關之行為負責。銀行須確保至少一名高階管理人員可清楚瞭解自身對以下各項「高階管理職能」所應負起之責任,包括:董事長職能、總經理職能、總稽核職能、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職能、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職能、資訊安全長職能、風險管理單位主管職能、會計/財務主管職能、總行業務部門主管職能及其他銀行認為亦應列入高階管理人員之關鍵職責等(自律規範第5條)。

三、責任地圖架構與執行

銀行應透過「責任地圖」記錄銀行管理與治理架構之整體樣貌,包括:(1)公司治理架構圖、(2)權責分配表及(3)內部呈報流程圖;且銀行於編製責任地圖時,宜使閱讀者容易理解,並確保權責內容之一致(自律規範第9條)。再者,銀行應要求高階管理人員於新任或權責內容異動時出具「責任聲明書」,明確載明高階管理人員之(1)個人資料、(2)職能與權責及(3)同意聲明等內容;高階管理人員應分別簽署以示同意責任聲明書之各項內容(自律規範第10條)。

銀行應循四階段辦理、執行責任地圖機制,包括:(一)「定責」,即梳理治理架構與業務經營之高階管理職能與總體責任,以協助釐清權責;(二)「當責」,使高階管理人員得透過責任地圖瞭解其肩負之責任範圍,並評估所需資源是否充足;(三)「問責」,當銀行之業務或管理發生重大違失時,應啟動問責程序以分析事件之根本原因,並瞭解對應該缺失行為之被問責對象;及(四)「究責」,經前述問責程序後,銀行應評估被問責對象是否已克盡督導或管理之責,並衡酌違失情況以續行究責程序(自律規範第6條)。

四、問責委員會

董事會應負責督導責任地圖之執行、確認應當責之高階管理人員責任,以確保責任地圖之有效性,並得授權其轄下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銀行之營運、決策(自律規範第7條)。銀行應於董事會轄下設置「問責委員會」或指定既有委員會負責問責事宜,以推動責任地圖之運作。問責委員會應遵循:(一)存在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迴避討論與表決;(二)被問責人員如為董事長或具董事身分,須納入獨立董事意見及(三)決議結果應提報董事會核准或備查等事項(自律規範第8條)。

五、責任地圖維運

銀行應建立完善之權責交接制度,俾使相關高階管理人員及其管理或監督者,均得清楚知悉其所承擔之總體責任;且銀行應將相關交接或內部會議之紀錄留存至少五年(自律規範第11條)。再者,銀行應每年維護,並妥善留存現行版之責任地圖與責任聲明書相關文件與紀錄,如有異動或有應再行簽署責任聲明書之情形,除應於合理期限內完成更新外,相關文件與紀錄應至少留存五年(自律規範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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