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因应营业秘密刑事一审案件改由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专属管辖,配合修订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组织法(台湾)

2023.06

蔡毓贞、李钰婷

鉴于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于2023年2月15日经总统令公告修正[1],将营业秘密第一审刑事案件由现行各地方法院管辖,改由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专属管辖,因此配合修订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组织法(下称组织法),并甫于同年4月26日经总统令公告修正。本次修正重点包括:

一、营业秘密第一审刑事案件由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专属管辖(组织法第3条第1项第2款)

1. 为落实专业审判目的、速审速决、确保产业之国际竞争优势,将触犯营业秘密法第13-1条、第13-2条、第13-3条第3项及第13-4条之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改由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集中审理。惟应注意,针对案件侦查中之强制处分,考量时效性及便利性,仍应由各该管地方法院办理(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54条第4项)。

2. 另配合2022年6月8日修正公布之国家安全法第18条第2项规定,犯该法第8条第1项至第3项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行为之刑事案件之第一审管辖权亦专属于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

二、新增独任审理类型(组织法第6条第1项)

本次修正新增下列案件适用独任审理,法院毋庸行合议审判:

1. 犯营业秘密法第13-1条、第13-2条、第13-3条第3项及第13-4条之罪适用简式审判、简易或协商程序之第一审刑事案件。

2. 与前款之案件有裁判上一罪或刑事诉讼法第7条所定相牵连关系而起诉或合并起诉或合并起诉之简式审判、简易或协商程序。

3. 前二款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之附带民事诉讼。


[1] 关于总统112年2月15日公告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之通盘介绍,请参见本所2022年8月理慈新知「台湾司法院通过『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修正草案」;2023年3月理慈新知「总统令修正公布『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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