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令修正公布「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台湾)

2023.03

蔡毓贞、李钰婷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下称「智审法」)自2007年制定以来最大幅度的修正案,于2023年1月12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并于2023年2月15日经总统令[1]公布修正,智审法全文共77条,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业已发布[2]定自2023年8月30日施行。

立法院三读通过并经总统公布版本原则上均采纳司法院会衔行政院之修正草案(行政院版草案修正要旨之介绍,请参本所理慈新知「台湾司法院通过『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修正草案」一文),仅有下列重要差异:

一、未纳入专利或商标之复审案及争议事件程序「对审制」

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原拟将专利、商标案件之救济程序,由现行之行政诉讼程序,改采准用民事诉讼程序之「对审制」(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三章第55条至第58条)。据了解,可能是有连动关系的专利法及商标法相关修正草案仍在行政院研议中,未同时送交立法院审议,因此本次修正草案暂未纳入专利或商标之复审案及争议事件程序「对审制」。

承前,为提升审判效能、减少权利有效性争执所生循环争议诉讼,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56条原拟限制撤销专利权或撤销、废止商标权之争议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程序提出未曾于审议程序提出之新证据,仅限下列情形:(1)因智慧财产专责机关违背法令致未能提出;(2)曾于举发审议程序提出之证据,经变换之单一证据或证据组合;或(3) 他造同意或无异议而为本案辩论。不过由于前开对审制并未通过,因此连带地本条亦未纳入。

二、未采纳「法庭之友」制度

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29条原拟引进「法庭之友」制度,不过修法过程中,部份立法委员提出下列疑义,因此本次修法并未纳入「法庭之友」制度:

1. 「法庭之友」制度是经当事人声请,由法院针对必要争点在法院网站向不特定第三人征求意见或资料,而该书面意见或资料经两造当事人言词辩论后得采为裁判基础。惟此与智慧财产民事案件「非经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法院不得采为判决之基础」之当事人主义及辩论主义原则有所冲突。

2. 「法庭之友」制度目前仅规范于宪法诉讼法制度,尚未广为运用,相关制度设计及配套措施仍有待完善。

3. 「法庭之友」制度使不特定第三人所提出之意见与资料得作为裁判基础,惟资讯品质及来源在未有审查及防弊措施之前提下实施,对于诉讼当事人之权益存在风险。

三、扩张智慧财产刑事案件专属管辖范围

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59条原定「涉犯营业秘密法第13-1条、第13-2条、第13-3条第3项及第13-4条之案件」及「涉犯国家安全法第8条第1项至第3项之案件(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案件)」第一审专属智慧财产法庭审理。本次通过版本为避免争议,爰参酌国家安全法第18条第3项规定,明订与前开案件有裁判上一罪或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定相牵连关系之第一审管辖权属于地方法院之其他刑事案件,经检察官起诉或合并起诉者,亦应由第一审智慧财产法庭管辖(智审法第54条第3项)。


[1]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1200010201 号令
[2]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司法院院台厅行三字第 11200031521 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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