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司法院通过「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修正草案

2022.08

蔡毓贞、李钰婷

司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院会通过「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智审法)」修正草案,并于7月20日函请行政院会衔送立法院审议。本次修正为全案修正,是智审法2007年施行以来最大幅度的修订。本次修订重点包括: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专属管辖范围、专利及商标救济程序改采对审制、增订律师强制代理规定及修订营业秘密保护相关规定等,摘述如下:

一、智慧财产民事、刑事案件第一审由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专属管辖

1. 智慧财产民事事件

现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细则第9条规定「智慧财产民事、行政诉讼事件非专属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管辖,其他民事、行政法院就实质上应属智慧财产民事、行政诉讼事件而实体裁判者,上级法院不得以管辖错误为由废弃原裁判。」依此,目前智慧财产民事事件第一审是由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优先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对于智慧财产事件之第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或抗告,是否专属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管辖之疑义,智审法第19条虽规定「对于智慧财产事件之第一审裁判不服而上诉或抗告者,向管辖之智慧财产法院为之」,然因法条未明文规定是否采「专属管辖」,导致学说实务针对此一条文之解释与适用未达成一致见解。

此次修正草案考虑智慧财产民事事件具有技术与法律专业特性,为兼顾落实专业审判目的及维持诉讼程序安定性,规定智慧财产第一审民事事件,仅例外于有民事诉讼法「合意管辖」、「拟制合意管辖」之情形使该管地法院亦有第一审管辖权外,均应专属于智慧财产法院管辖(草案第9条)。此外,当事人如对于智慧财产民事事件之第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或抗告,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亦应专属智慧财产法院管辖,以达成案件集中于专业法院妥适审理之目的(草案第48条)。

2. 智慧财产刑事案件

现行智审法第23条规定「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前段、第4款所定刑事案件之起诉,应向管辖之地方法院为之」,其立法理由考虑智慧财产刑事案在侦查中由地方检察署进行侦查,有利案件实时调查,并基于侦查、审判之对应性,规定第一审审判业务亦应由地方法院管辖。

此次修正草案考虑营业秘密刑事案件具有高度技术与专业特性,为妥适及迅速审理目标,规定涉犯下列条文之第一审刑事案件,应改由智慧财产法庭审理(草案第59条):

(1) 涉犯营业秘密法第13-1条、第13-2条、第13-3条第3项及第13-3条之案件。

(2) 涉犯国家安全法第8条第1项至第3项之案件(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案件)。

二,专利、商标案件之救济程序改采「对审制」

配合专利法修正草案及商标法修正草案将专利、商标案件之救济程序,由现行之行政诉讼程序,改采准用民事诉讼程序之「对审制」,本次修正草案亦增订相关审理程序之规定。包含:

1. 明定专利争议事件之裁判费征收标准

有鉴于专利权举发案所生之争议诉讼,涉及专利权范围之判断及请求项内容之争执,导致诉讼目标价额无法核定或核定困难,为此,草案明定专利争议事件之裁判费征收标准(草案第55条)。

2. 修正撤销专利权或撤销、废止商标权之争议诉讼,当事人提出新证据之范围

现行法并无限制专利权或商标权有效性之同一撤销或废止理由的新证据范围,因此衍生专利举发或商标评定、废止申请人,于行政诉讼程序补提未曾于审议程序提出之新证据,变相由法院就专利权或商标权之有效性争议为行政审查程序,不仅增加他造之诉讼负担,亦有碍于诉讼程序之进行。

有鉴于此,本次修正草案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情形,始得就同一撤销或废止理由提出新证据,以减少就同一专利权或商标权有效性之争执,发生循环争讼使诉讼程序进行流畅,达到审理迅速之目的(草案第56条)。

(1) 因智慧财产专责机关违背法令致未能提出。

(2) 曾于举发审议程序提出之证据,经变换之单一证据或证据组合。

(3) 他造同意或无异议而为本案辩论。

三、增订律师强制代理规定

考虑智慧财产民事事件具高度法律专业及复杂度,不具律师资格之当事人确实难以独自进行诉讼程序。本次修正草案为保障当事人权益,明定特定类型之智慧财产民事事件应强制由律师代理(草案第10条),主要类型包含:

1. 诉讼目标金额达民事诉讼法得上诉第三审之利益额数之事件。

2. 因专利权、计算机程序著作权、营业秘密涉讼之第一审民事诉讼事件。

3. 智慧财产民事事件之第二审、第三审及再审程序。

当事人就上开事件如未依规定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命定期补正而逾期未补正,法院将以裁定驳回(草案第12条)。

另外,考虑专利权涉讼事件兼具法律专业与技术判断,为保障当事人权益及促进诉讼程序之顺畅进行,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亦得合并委任专利师为代理人。惟应注意,专利师所为之诉讼行为如与律师之诉讼行为抵触,则不生效力(草案第16条)。

四、强化营业秘密之保护

1. 法院得依职权核发秘密保持命令

在现行法下虽已存在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惟仅限营业秘密持有人得声请核发,法院尚不得依职权为之,导致营业秘密持有人往往以保护营业秘密为由拒绝声请或限缩秘密保持命令之范围,不仅妨碍他造之卷证资料获知权亦妨碍诉讼进行。此次修正草案赋予法院得在听取营业秘密持有人之意见后依他造之请求,依「职权」核发秘密保持命令(草案第37条)。

2. 提高违反秘密保持命令罪之刑责

本次修正草案为遏止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违反其保密义务导致营业秘密持有人受重大损害,将罚金刑上限自新台币十万元提高至一百万元。另外,为使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于域外违反法院核发之秘密保持命令行为得予追诉,增订「境外违反秘密保持命令罪」(草案第76条)。

本次修正草案涉及多项智慧财产案件审理制度根本性的变革,本所将另为专文进一步探讨及评析修订内容,并将持续关注立法院审议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