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中國大陸)

陳姣姣 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頒佈的《民法典》,其內容較大部分從《民法總則》、《合同法》、《繼承法》、《婚姻法》、《侵權行為法》等法律法規承襲或修訂而來,部分法條與原先的規定一致,部分法條僅僅作了文字性的修訂,當然還存在部分法條對原先的規定作了實質性修訂,本文簡要介紹合同編的相關實質性修訂:

第一,此次《民法典》合同編區分了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和“格式條款無效”的規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對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造成對方人身損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二,此次《民法典》新增突破合同相對性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第五百二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第三,此次《民法典》亦修改了法定解除權的相關內容。根據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增加一款,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同時,亦修改了當事人通過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行使解除權的規定,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四,此次《民法典》大幅修改了保證合同的規定,例如修改了未約定情形下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根據第六百八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另外,還刪除了原先“視為沒有約定”六個月保證期間和“約定不明”兩年保證期間的規定,統一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第五,此次《民法典》區分了無償委託合同和有償委託合同解除時的賠償範圍,第九百三十三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第六,此次《民法典》亦對實踐中出賣人與買受人跳過仲介私自簽訂買賣合同的情形進行了規定,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仲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仲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仲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仲介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