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中国大陆)

陈姣姣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颁布的《民法典》,其内容较大部分从《民法总则》、《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律法规承袭或修订而来,部分法条与原先的规定一致,部分法条仅仅作了文字性的修订,当然还存在部分法条对原先的规定作了实质性修订,本文简要介绍合同编的相关实质性修订:

第一,此次《民法典》合同编区分了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和“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二,此次《民法典》新增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第三,此次《民法典》亦修改了法定解除权的相关内容。根据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增加一款,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同时,亦修改了当事人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解除权的规定,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四,此次《民法典》大幅修改了保证合同的规定,例如修改了未约定情形下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根据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另外,还删除了原先“视为没有约定”六个月保证期间和“约定不明”两年保证期间的规定,统一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五,此次《民法典》区分了无偿委托合同和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时的赔偿范围,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六,此次《民法典》亦对实践中出卖人与买受人跳过中介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