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段於例行性巡查以外之時間所發生偶發外來事故 如行政機關之處置未逾正常合理之時間 則無從認定管理之欠缺(臺灣)

2018.5.16
闕立婷 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作成106年度上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路段於例行性巡查以外之時間所發生偶發外來事故 如行政機關之處置未逾正常合理之時間,則無從認定管理之欠缺。

本號判決事實為原告起訴主張其騎車行經系爭路段時,因地面有一長條油漬而摔車受傷(下稱系爭事故),系爭路段屬公有公共設施,應由被告即台中市環保局依法有清潔管理維護之責,以保障用路人之用路安全,其遲未清潔,顯有管理上之缺失等理由,訴請國家賠償,原審判決敗訴,原告提起上訴。

本號判決指出,依被告之道路無主垃圾清除作業流程圖及說明表等資料,可知台中市環保局之道路清潔工作區分為一般性及經通報之特別清潔,就一般清潔,本案清潔人員,均有依該維護日報表之時程進行,衡情已足以排除系爭路段日常發生之一般性髒汙。而就經通報之特別清潔情形而言,既系屬系爭路段於上開例行性巡查以外之時間所發生偶發、外來事故,自非被告所得預見並予及時排除,應以被告于知悉後是否及時排除,以判斷管理是否欠缺。本案派員到場清潔完畢距離經通報事故之時間點尚未逾34分鐘,考慮清潔人員亦須先行準備攜帶相關清除油漬工具及車程等時程且未超過相關規定之時限,顯未逾正常合理之時間,足證被告于接獲通報後,立即採取排除該油漬所須進行之清潔措施則無從認定管理有欠缺等理由,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其敗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