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段于例行性巡查以外之时间所发生偶发外来事故 如行政机关之处置未逾正常合理之时间 则无从认定管理之欠缺(台湾)

2018.5.16
阙立婷 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于民国107年5月16日作成106年度上国字第2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路段于例行性巡查以外之时间所发生偶发外来事故 如行政机关之处置未逾正常合理之时间,则无从认定管理之欠缺。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起诉主张其骑车行经系争路段时,因地面有一长条油渍而摔车受伤(下称系争事故),系争路段属公有公共设施,应由被告即台中市环保局依法有清洁管理维护之责,以保障用路人之用路安全,其迟未清洁,显有管理上之缺失等理由,诉请国家赔偿,原审判决败诉,原告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依被告之道路无主垃圾清除作业流程图及说明表等资料,可知台中市环保局之道路清洁工作区分为一般性及经通报之特别清洁,就一般清洁,本案清洁人员,均有依该维护日报表之时程进行,衡情已足以排除系争路段日常发生之一般性脏污。而就经通报之特别清洁情形而言,既系属系争路段于上开例行性巡查以外之时间所发生偶发、外来事故,自非被告所得预见并予及时排除,应以被告于知悉后是否及时排除,以判断管理是否欠缺。本案派员到场清洁完毕距离经通报事故之时间点尚未逾34分钟,考虑清洁人员亦须先行准备携带相关清除油渍工具及车程等时程且未超过相关规定之时限,显未逾正常合理之时间,足证被告于接获通报后,立即采取排除该油渍所须进行之清洁措施则无从认定管理有欠缺等理由,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其败诉之判决。